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乙与李某甲、王某某工伤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1-04-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江中法民终字第33号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江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诉讼代理人:区春兰,系被上诉人李某乙的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李某甲因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鹤山市人民法院(2000)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被上诉人李某乙经他人介绍,自1999年5月开始到上诉人李某甲的施工队打工,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年8月25日,李某乙在李某甲承包的棠都塑料厂加层宿舍工地工作时,在装楼面周口梁板的过程中由于顶架受震动离位而坠地受伤,随后被送往鹤山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后由于李某乙的伤情较为严重,次日经该医院同意而转到佛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0月13日出院。佛山市中医院于10月14日出具《住院证明书》,诊断为:1.L3、4压缩性骨折并不完全性截瘫;2.双跟骨粉碎性骨折。医嘱:1.继续卧床休息二个月;2.加强功能锻炼;3.半年内禁双下肢负重下地活动;4.定期照片复查;5.不适随诊。期间,共用去医疗费(略).50元,床位费630元,交通费320元;按政策法律应享有的伙食补助费980元(20元×49日),治疗及休息期间工资9160元(40元×229日),出院后护理费2856.60元(5811.45元÷365日×180日),上述费用合计(略).10元。李某甲已支付给李某乙3400元。李某乙经多次向李某甲追偿未果,遂于2000年11月2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被上诉人王某某是棠都塑料厂的业主,已向上诉人李某甲付清(略)元工程款。李某甲的施工队以其个人名义对外承包工程,工人工资按工程款及出勤天数支付,每人每日30元、35元和40元不等,其中被上诉人李某乙的工资为每日40元。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甲是工程的承包者,原告到被告李某甲的施工队做工并取得报酬,之间已构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原告在劳动中受伤,依法属工伤。原告请求被告李某甲赔偿医疗费、伙食费、工资、护理费,理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王某某是工程的发包方,对于原告的事故发生没有过错行为,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没有赔偿责任。据此,作出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某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李某乙医疗费(略).50元,住院期间伙食费980元,床位费630元及交通费320元。二、由被告李某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李某乙工资9160元及护理费2865.60元。上述一、二项合计(略).10元(被告李某甲已支付3400元,实欠(略).10元)。

上诉人李某甲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本案是劳动争议,应由劳动部门处理,不属法院案中受理范围,故应驳回李某乙的起诉。二、本案已逾诉讼时效。三、用人单位棠都塑料厂,该工程未经报建的违章兴建,业主王某某有过错,不能免责。四、李某乙是农民,农闲时打工属违章作业,应负一定的过错责任。五、该施工队是由农民自由组合而成的临时工程队,不应由上诉人李某甲以个人名义承担责任。六、申请追加桃源镇棠都塑料厂及李某相、李某祥等10人为被告。

上诉李某甲在二审诉讼期间没有提供新证据。

被上诉人李某乙答辩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恰当,请求二审维持原判。二、请求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被上诉人李某乙为其辩解提供的证据有:佛山市人民检检察院于2000年9月19日出具的《法医门诊咨询意见书》,用以证明李某乙的损伤属九级残废。

被上诉人王某某答辩称:棠都塑料厂的工程是由被上诉人直接发包给上诉人的,该工程的施工和安全生产均应由上诉人负责,而被上诉人与李某乙之间并无任何劳动关系。

被上诉人王某某在二审诉讼期间没有提供新证据。

被上诉人李某乙在二审诉讼期间提供的有关评残证据,由于没有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供,又无正当理由,故本院对上诉证据不予认定。

根据上述当事人确认的证据、事实以及对当事人争议的证据的认证,本院因此确认了本院以上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甲是棠都塑料厂工程的承包方和施工队的负责人,被上诉人李某乙到上诉人的施工队中打工并按其劳动成果领取工资,李某甲与李某乙之间已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李某乙在劳动中受伤,属工伤,作为雇主的李某甲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被上诉人李某乙请求上诉人李某甲赔偿医疗费、伙食费、工资及护理费等,理据充足,应予支持。

被上诉人王某某是棠都塑料厂工程的发包方,对于造成被上诉人李某乙的损害结果没有行为上的过错,且与李某乙之间并无直接劳动关系,故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诉人认为王某某应负过错责任,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上诉人申请追加棠都塑料厂及李某相等10人为被告,理由不充分,亦不予支持。

被上诉人李某乙于1999年10月13日出院,医嘱需继续卧床休息两个月,而其于2000年12月2日向原审法院起诉,故本案并未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上诉人称本案已逾诉讼时效,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本案是劳动争议,属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上诉人认为本案不属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范围,故请求驳回李某乙的起诉,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依照《广东省法院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指导意见》(试行)第9条第一款的规定,民事案件实行庭前固定诉讼请求制度,被上诉人李某乙在一审诉讼期间并未提出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请求,现于二审诉讼期间申请增加上述诉讼请求,又无正当理由,不予准许。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某成

审判员赵志实

代理审判员曹富荣

二○○一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梁翠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