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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信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横岗南城百货商场、深圳市信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1999-11-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30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信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横岗南城百货商场。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镇新世界广场第三期商业街。

负责人:钟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信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前进一路X号华丰广场X楼。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董事长。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运坤,广东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叶忠东,广东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一楼X-44、三楼F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信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横岗南城百货商场、深圳市信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0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信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横岗南城百货商场、深圳市信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1元,减半收取。深圳市信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横岗南城百货商场、深圳市信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多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5。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恒

代理审判员欧丽华

代理审判员孙明飞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金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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