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与郑某某专利侵权纠纷案

时间:1999-11-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34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X镇乌石管理区东兴里西X号,系深圳市X乡镇索奇电子厂负责人。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黄妙春,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徐谡,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台湾省台南县X镇港尾里5邻X号,系台资企业广州市合大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花都区X镇X路右边X号。

委托代理人: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东山区X村X号五楼东,广州三环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郑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驳回李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某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某下协议:

一、郑某某同意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二、郑某某自愿赔偿李某某(略)元,郑某某于签收调解书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略)元,分别由李某某、郑某某各承担551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庭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恒

代理审判员欧丽华

代理审判员孙明飞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金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