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9)江中法房初字第X号
原告:江门市金源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江门市北郊新城五福五街十幢X房。
法定代理人:吴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江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门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冶,江门市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场兴,江门市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门市联总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江门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荣天,江门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秀雁,江门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金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江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江门市联总房地产开发公司购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金源房地产开发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略).67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纳(略)元,余款(略).67元同意免交。
审判长李均成
审判员赵某实
审判员冯妙妍
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段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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