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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时间:1999-09-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21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1999)深中法刑二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广东省南海市人,香港居民,文化程度中三,系香港广东东威运输有限公司司机,住(略),因本案于1999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系深圳市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诉二(199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199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999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邝肖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邵某某于1999年3月30日晚9时45分,驾驶货柜车运载昆腾火球牌硬盘等走私货物入境被查获,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该批走私货物合计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略).43元。据此认定被告人邵某某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被告人邵某某承认指控的事实,没有提出辩护意见。辩护人李某某对本案的定性无异议,并认为:1.被告人邵某某的犯罪原因是家庭生活困难及贪图利益,及货主对其引诱、欺骗;2.被告人邵某某所走私的货物被当场缴获,未造成经济损失;3.被告人邵某某认罪态度好。

经审理查明,1999年3月30日晚9时45分,被告人邵某某驾驶广东02—(略)号(香港车牌(略))货柜车由香港经深圳市皇岗口岸入境时,向皇岗海关申报为空车。后被海关人员在该车货柜厢内查获昆腾火球牌硬盘500台、希捷牌硬盘10台、14寸乐声监视器71台、17寸乐声监视器3台、富士通牌640M磁盘驱动器40台、收款管理系统16套、数控钱箱28个、显示模块10个、接口模块3个、(略)软件1套、日本三和万用表2个、收银机1台、空压式铆钉机连配件1套、集线器2个、涡轮风叶4个、喷枪头32个、打磨机1台、螺线控制阀19个、油泵16个、气缸20个、转换器20个、仪表20个。上述货物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略).43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海关查验记录、查案经过,证明海关工作人员发现被告人邵某某所驾驶的广东02—(略)号货车在入境时车尾板未放下,即对该车进行检查,结果发现藏匿的上述未申报进口货物。2.海关扣留凭单及被扣留物品的照片,均有被告人签名认可,证明从该货车上所扣留的未经申报货物的品名及数量。3.被告人邵某某亲笔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汽车进出口载货清单”,证明被告人邵某某向海关申报空车入境,有走私的主观故意。4.海关关税部门所核定的“走私、违规货物、物品计税表”,证明被告人邵某某用货车装载入境的上述走私货物共计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略).43元。5.被告人邵某某供述其于1999年3月30日晚9时30分驾驶广东02—(略)号货车由皇岗口岸入境,行驶空车通道X号道被海关截查,从该车内查获上述未向海关申报的货物。上列证据,均由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被告人邵某某及其辩护人均不持异议,经法庭查证属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均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第一、第二点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能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经查被告人邵某某归案后确能如实坦白走私事实,故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逃避海关监管,未经申报载运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略).43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邵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略).43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3月30日起至2004年3月29日止)。

二、本案被海关扣押的走私货物昆腾火球牌硬盘500台、希捷牌硬盘10台、14寸乐声监视器71台、17寸乐声监视器3台、富士通牌640M磁盘驱动器40台、收款管理系统16套、数控钱箱28个、显示模块10个、接口模块3个、(略)软件1套、日本三和万用表2个、收银机1台、空压式铆钉机连配件1套、集线器2个、涡轮风叶4个、喷枪头32个、打磨机1台、螺线控制阀19个、油泵16个、气缸20个、转换器20个、仪表20个依法没收,由海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龙光伟

审判员蔡雪燕

代理审判员张俊斌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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