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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石湾园方建材科技公司与佛山市城区迅捷机电设备配件贸易行购销合同质量纠纷案

时间:1998-09-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佛中法经终字第170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8)佛中法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石湾园方建材科技公司。住所地:佛山市X路X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青,佛山市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城区迅捷机电设备配件贸易行。住所地:佛山市X路X号三楼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该行职员。

上诉人佛山市石湾园方建材科技公司因购销合同质量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1997)佛石法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为:原告佛山市城区迅捷机电设备配件贸易行(下称迅捷贸易行)与被告佛山市石湾园方建材科技公司(下称园方公司)购销“莱斯”600T油泵的行为,是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实施的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和约束。迅捷贸易行从园方公司购回油泵后,交付客户南海河窖建陶厂使用十小时左右,该油泵便不能正常工作,向园方公司提出质量异议,并于同年十一月三十日把油泵退回给园方公司,后因双方协商不成,迅捷贸易行向佛山市技术监督局投诉,把油泵送佛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是迅捷贸易行为实现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佛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结论和其他调查结论与广东省液压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结论基本一致,被告园方公司认为油泵不能正常工作是用户使用操作不当所造成,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不予认定。用户换装同一型号规格的油泵却能正常工作。被告园方公司销售给原告迅捷贸易行的“(略)”600T((略)/(略).PART-NO.(略))油泵存在内在质量问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负返还货款及承担检验费用的责任。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判决:一、限被告佛山市石湾园方建材科技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把货款(略)元返还给原告。逾期给付,则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原告把所购油泵退回给被告。二、检测费6000元,由被告承担。一审案件诉讼费2100元,由被告承担。

上诉人园方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佛山市质检所的检验报告和广东省质检站的检验报告不能作为证据证实讼争油泵存在质量问题。佛山市质检所及其检测人员不具备检测油泵的资格,加之在检测中未标示所采用的质量标准,也没有得出检测数据来说明结果。故该份检验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原审法院在佛山市质检所和广东省液压件质检站检验报告的基础上又向广东省液压件检验站的站长和佛陶机械厂的厂长作了调查,两位被调查人员均认为油泵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故个人的意见更不能证明油泵存在质量问题。3。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其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返还货款无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在重新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迅捷贸易行无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园方公司与被上诉人迅捷贸易行在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三日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由被上诉人迅捷贸易行向上诉人园方公司购买“莱斯”(略)/(略)主油泵一台,单价(略)元/台。当天被上诉人即给付(略)元予上诉人。被上诉人提货后,当天将该油泵交由南海市河窖建陶厂使用,由于该油泵的质量原因,不能正常运转。被上诉人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将油泵退还给上诉人,上诉人写下“现收到迅捷公司莱斯600T主油泵一个,暂为保管。质量问题及相关手续待力士乐公司来人检查及详定。”的收据给被上诉人。但拒绝返还(略)元。被上诉人多次追收无果,遂于一九九七年十月六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诉人退还货款(略)元及鉴定费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另查: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被上诉人向佛山市技术监督局投诉,要求该局对((略)/22R)油泵进行检验。次日,被上诉人根据佛山市技术监督局的要求,从上诉人仓库提取该油泵送检。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六日该局出具检验结论“检验结果,该油泵由于一个滑脚质量不好而崩裂损坏,导致油泵不能正常工作”。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原审法院委托广东省液压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该油泵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1、送检泵有一滑靴损坏,导致油泵不能正常工作。2、送检泵配流盘摩擦副磨损。但因该泵不能正常工作而无法判定其效率受影响的程度。

本院认为:上诉人园方公司与被上诉人迅捷贸易行购销“莱斯”600T油泵的行为有效,受法律保护。迅捷贸易行从园方公司购回油泵后,交付客户使用十小时左右,该油泵便不能正常工作,曾向园方公司提出质量异议,并于同年十一月三十日把油泵退回给园方公司,后因双方协商不成,迅捷贸易行向佛山市技术监督局投诉,把油泵送佛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是迅捷贸易行为实现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佛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结论和其他调查结论与广东省液压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结论基本一致。鉴于该产品已不能使用,上诉人园方公司应收回该产品,并退回已收取的货款。上诉人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石湾园方建材科技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许暧安

审判员葛承书

代理审判员周某梅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叶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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