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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湘桥区凤新街道云梯村经济联合社与潮安县投资开发公司土地使用权租赁纠纷案

时间:2000-05-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潮民初字第1号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潮民初字第X号

原告潮州市湘桥区X街X村经济联合社,地址潮州市湘桥区X街X村。

法定代表人章某某,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潮州市湘桥区X街X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洪生铧,潮州市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安县投资开发公司,地址潮州市X路X幢X、X号。

法定代表人鄞某某,该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在潮州市行政经济法规咨询服务中心工作。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在潮州市行政经济法规咨询服务中心工作。

原告潮州市湘桥区X街X村经济联合社与被告潮安县投资开发公司土地使用权租赁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洪生铧,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吴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充分协商,于1994年12月22日签订《合作开发土地合同书》一份,约定原告提供已有土地12亩,由被告开发,期限60年。被告自行开发原告不参与经营,不承担风险及盈亏,只收取约定利润。原告依约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但被告只付还部分利润(略)元,现对该地没有进行开发,至今尚拖欠利润款(略)元,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原告请求依法解除合作开发土地合同,要求被告付还拖欠款项。

被告答辩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1994年12月22日签订《合作开发土地合同书》一份,约定在被答辩人辖区潮州大道B7地块合作开发土地,面积12亩,期限60年商住用地。合同签订后,答辩人付给被答辩人定金10万元。尔后,应被答辩人的请求先后付去(略)元。至今被答辩人没有按合同约定办妥期限60年商住用地的《国土使用批文》及有关征地手续,致使答辩人无法申报办理基建开发手续,合同无法实质履行,造成我方经济损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责令被答辩人尽快履行办妥《国土使用批文》及有关征地手续,供答辩人开发。

经审理查明,原告潮州市湘桥区X街道云梯管理经济联合社(下简称云梯经联社)于1994年12月22日与被告潮安县投资开发公司(下简称开发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土地合同书》。合同约定由云梯经联社提供潮州大道B7地块土地12亩与开发公司合作开发,期限自1995年1月1日至2055年1月1日止,共60年,开发公司负责基建需要的全部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年交还云梯经联社合作利润。云梯经联社应负责为开发公司办理《国土使用批文》,期限60年,用途为商住用地及有关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签订后,被告于1994年1月5日付给原告10万元定金。1995年2月7日被告付给原告(略)元,1995年3月9日再付10万元,被告三次共付给原告款项(略)元。尔后,被告没有再付款,原告也没有将土地交付给被告开发,双方引起纠纷。原告遂于1999年11月25日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请求。

另查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中所指的潮州大道B7地块,面积21.918亩,属于国有土地,1993年6月8日由潮州市国土局以(93)X号文有偿划拨给原告作为集体建设用地,并规定其中6.575亩由原告开发建设,依法报批后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本案原、被告至今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开发土地合同书》,名为合作开发土地,实为土地使用权租赁,但至今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造成合同无效,原被告双方都有过错。原告明知土地属其集体建设用地,而在没有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合作开发土地为名将土地使用权出租。造成合同无效,原告应负本案纠纷的主要责任。由于合同订立的时间是1994年12月22日,所以,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原告依据无效合同已收取被告的款项共(略)元应予返还(包括其孳息)。案经本院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被告(略)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中1995年1月5日起至1995年2月6日按10万元计,1995年2月7日至1995年3月9日按(略)元计,1995年3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略)元计)。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略)元,由原告负担(略)元,被告负担69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余娟

审判员曾燕

代理审判员詹少玲

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郭辉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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