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隽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东山区X路X号院X栋X房。
法定代表人:欧阳国雄。
委托代理人:温某,广州三环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郝某某,广州三环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麦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镇X路东头基。
法定代表人:龚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尧某某,该公司法务人员。
上诉人广州市隽汇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隽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麦尔电器有限公司(下称麦尔公司)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穗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隽汇公司于2004年7月28日以已与麦尔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隽汇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隽汇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5元,由隽汇公司负担。隽汇公司多预交受理费100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欧修平
代理审判员孙明飞
代理审判员高静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肖海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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