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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某、陈某某与深圳香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时间:1999-11-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89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信府苑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徐静,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斌,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潮阳市X镇X路X巷X号。

委托代理人:叶红,广东盛元天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深圳香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沙头角保税工业区X号楼X层。

法定代表人: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某某,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上诉人耿某某与上诉人陈某某及被上诉人深圳香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因双方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深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在二审审理期间,因上诉人耿某某与上诉人陈某某及被上诉人深圳香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三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04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91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耿某某与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耿某某与上诉人陈某某各负担250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广海

代理审判员黄伟明

代理审判员邱永清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林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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