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与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季某某,上海市杨某区控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丁某某。

委托代理人向平,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林斌,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杨某与被申请人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6日作出(2009)闸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8月28日,杨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杨某申请再审称,本案所涉借款其实是杨某向丁某某的外甥高某所借高利贷,高某还采取非法手段逼迫杨某归还钱款,故原审诉讼主体错误;关于违约金、利息和律师费用的诉请都是在原审法院提醒的情况下,逐一增加的诉请,故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混乱;在原审期间裁定冻结杨某名下的房产数额远高于本案标的额,加重了杨某的诉讼成本。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提起再审。

被申请人丁某某称,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依据借条、收条、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等证据,认定杨某与丁某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无不当。原审期间,丁某某起诉请求判令杨某返还借款本金,后在庭审之前又向法院申请变更和追加诉讼请求,法院依据变更和追加后的诉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杨某称本案系其向丁某某的外甥高某所借高利贷,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难以采信。另,原审期间诉讼保全是否适当,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

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珏

审判员张庚志

代理审判员孙欣

书记员潘晶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