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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被强制变卖房产执行案

时间:1991-12-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40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福建省崇安县人。

申请执行人:许某某,福建省武夷山市人。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福建省武夷山市人。

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福建省武夷山市人。

申请执行人:陶某某,福建省武夷山市人。

被执行人:林某某,福建省武夷山市人。

被执行人林某某于1987年期间,因建房先后借申请执行人张某某4050元、许某某4212元、刘某某3000元。由于林某某借款久不归还,张某某、许某某、刘某某于1989年3月分别向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该院审理认定,林某某借申请执行人款证据确实,遂分别判决林某某自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欠款。林某某不服,向南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终审判决,驳回林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被执行人林某某借申请执行人郑某某8000元、陶某某3850元,逾期不还。郑某某、陶某某分别向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该院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主持调解,双方分别达成协议,林某某愿意按期如数还款。

上述五案的申请执行人在向法院起诉时,均申请诉讼保全。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为确保判决和调解协议的顺利执行,经院长批准,依法查封了林某某尚未竣工的砖木结构房屋一幢。

以上五案的判决和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林某某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申请执行人分别向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五案共计23112元标的的判决和调解协议合并执行。执行前,执行员先后多次找林某某,说服其主动履行判决和调解协议,林某某不听劝告。在此期间,林某某的丈夫伊辉隐瞒事实真相,将被法院查封的登记在林某某名下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后被注销),转移产权,规避法律。

1990年10月26日,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贴出公告,变卖被查封的被执行人林某某的房屋。

在此期间,执行员继续劝告林某某自觉履行法院的判决和调解协议,并根据其请求,给予一定期限,准予自行卖房。

逾期,林某某仍既不履行判决和调解协议,又没有卖房。

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决定变卖被查封的林某某的房屋。1990年12月22日,将林某某被查封的房屋以1.86万元变卖。

之后,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债权的多少,将变卖所得款按比例予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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