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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与陈某乙、上海平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平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案由其他所有权纠纷

上诉人陈某甲不服上海市杨某区人民法院(2010)杨某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陈某甲应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上海市杨某区X路X弄某号前后三层阁承租人恢复至被上诉人陈某乙名下。

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陈某甲负担。

三、各方其他无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7月1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卞晓勇

审判员邬梅

代理审判员陈某

书记员韩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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