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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吴某某破坏电力设备赵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绰号猴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犯抢劫罪,1997年6月10日被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3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2010年1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x元。因发现漏罪,被追诉。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犯盗窃罪,1997年1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1年6月24日减刑释放。因犯抢劫罪、破坏电力设备罪,2008年1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抢劫罪、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2008年11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2010年1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因发现漏罪,被追诉。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又名赵某孩,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08年11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0年1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发现漏罪,被追诉。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吴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杨五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吴某某、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吴某某在鲁山县X镇XX村村民张祖林(另案处理)家吃午饭过程中,由张祖林向其提供了下汤镇XX村XXX组正在使用变压器的具体位置和路线。后被告人魏某某、吴某某在张祖林家吃过午饭后,便去至XX村XXX变压器处踩点。2007年7月29日夜,魏某某同吴某某携带作案工具,去至鲁山县X镇XX村XXX组,将该组正在使用中的x变压器拆解,盗走变压器铜芯。得逞后又联系被告人赵某某驾车赶到现场,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铜芯可能是赃物的情况下,仍同魏某某等人一同将赃物运送至梁洼镇朱军(另案处理)经营的废品收购站销赃,得赃款1600余元。事后,被告人赵某某以运费名义得赃款300元,余款被被告人魏某某、吴某某分获挥霍。经鲁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变压器价值2500元。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当庭均无异议,且有同案人张祖林供述,证人证言,价格评估鉴定结论,鲁山县电业局证明,被告人前科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对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予以破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信。三被告人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予以数罪并罚。根据本案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22日起至2028年12月21日止。)

二、被告人吴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9月28日起至2027年9月27日止。)

三、被告人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23日起至2012年6月22日止。)

上述罚金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刘春生

人民陪审员付领军

人民陪审员李自政

二0一0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某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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