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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

时间:1995-08-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338

申请人:陈某某,男,1948年6月14日生,汉族,上海龙头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申请人陈某某要求认定上海市X路323弄12号前半间房屋为无主财产,并将该房屋判归其所有,向财产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经审理查明:

座落于上海市X路323弄12号前半间约7平方米房屋,系申请人陈某某之姑母陈某妹遗留的私房。陈某妹于1989年9月死亡。陈某妹与丈夫徐元龙(于1979年6月死亡)生前育有一子,名徐顺林(于1973年1月死亡)。陈某妹的丈夫徐元龙及儿子徐顺林死亡后,其生活主要由申请人陈某某照料。陈某某对陈某妹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于1994年4月18日在该院公告栏及上述财产所在地发出认领该财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公告期届满,上述财产无人认领。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为,位于该市X路323弄12号前半间约7平方米房屋确属无主财产,依法应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鉴于申请人陈某某对原房屋所有人陈某妹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关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应当从该无主财产中分给陈某某适当的财产。但是,该无主财产价值不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无多大实际意义。因而,申请人陈某某要求将上述无主财产归其所有,符合法律规定,对此应予支持。据此,该院于1995年8月4日判决如下:

上海市X路323弄12号前半间房屋归陈某某所有。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本判决为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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