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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广田受贿案

时间:2003-06-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379

潘广田,男,X年X月X日出生,捕前系山东省政协副主席兼工商联合会会长、九届全国政协常委,曾任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商业信贷处处长、工商信贷处处长、计划处处长、副行长等职务。2002年3月29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潘广田受贿一案,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2002年10月8日,移送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2年12月30日,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潘广田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潘广田自1992年5月至2001年10月期间,利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商业信贷处处长、工商信贷处处长、计划处处长、副行长以及山东省工商联合会会长、山东省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企业、个人在解决贷款规模、审批贷款项目、推荐贷款等方面谋取利益,共非法收受11位个人及单位所送的财物,总价值人民币(略).1元。

(一)1992年5月至1994年春节前,被告人潘广田利用担任山东省农行商业信贷处处长、工商信贷处处长的职务之便,承诺为淄博市淄川区建材工业公司提供贷款方面的帮助,分别在其家中和香港某酒店,3次收受该公司经理李国昌,为获取贷款所送的港币1万元、人民币2万元,总价值人民币(略)元。

(二)1994年下半年至1996年初,被告人潘广田利用担任山东省农行工商信贷处处长、副行长的职务之便,为临沂滨新天然保健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贷款800万元的材料审批、上报及批转等方面提供帮助,分别在其办公室和家中,4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刘永范送的人民币2.6万元。

(三)1995年5月,被告人潘广田利用担任山东省农业银行计划处处长的职务之便,为山东鲁信国际贸易公司4200万元贷款提供帮助,此后安排山东省绿野集团经贸公司经理张振奎,出面收受山东鲁信国际贸易公司经理郭均吉送给潘广田的人民币21万元。在征得被告人潘广田的同意后,张振奎将从郭的公司拿到的21万元转帐支票,以应付款的名义落入本公司帐户,在交纳税金(略)元、管理费(略).9元后,又将余款(略).1元转入其亲戚的个人帐户中。2001年10月份,张振奎将其中的(略)元(含生成的利息2000元)在潘广田的办公室交给被告人潘广田,余款(略).1元经潘同意,张振奎暂时借用。

(四)1995年下半年至1998年4月期间,被告人潘广田利用担任山东省农业银行副行长的职务之便,为山东省政协常委、山东省工商联合会副会长、烟台永生集团董事长姚素沂的企业贷款4200万元提供帮助;1999年1月利用担任山东省政协副主席的职务之便,推荐姚素沂在山东省政协会议上作重点发言,以提高和扩大姚素沂及其企业的知名度。1996年春至1999年9月,潘广田分别在其家中和山东省政协大厦姚素沂所住的房间内,先后分9次收受姚素沂送的人民币32万元、美元3.3万元,总价值人民币(略)元。

(五)1996年上半年至1997年底,被告人潘广田利用担任山东省农业银行副行长的职务之便,为山东城信实业公司汇票贴现及贷款1600万元提供帮助,于1997年至2001年期间,分别在济南某酒店和北京城信公司的办公室,先后分6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高力送的购物卡1.8万元、人民币30万元,总价值人民币31.8万元。

(六)1996年下半年,被告人潘广田利用担任山东省农业银行副行长的职务之便,伙同济南清和集团副总经理刘佳(另案处理),为淄博市西单集团贷款2000万元提供帮助。1996年10月份,淄博市西单集团给予潘广田回扣人民币40万元,交给介绍人于清才(另案处理)让其转送潘广田,于清才截留10万元后,将30万元在济南交给刘佳。刘佳告诉被告人潘广田收到人民币30万元并问如何处理,潘指示让刘佳使用。

(七)1996年12月,被告人潘广田利用担任山东省农业银行副行长的职务之便,应山东省绿野集团经贸公司经理张振奎的请求,为山东威高集团190万元承兑汇票的贴现提供帮助,山东威高集团为此付给张振奎的公司6万余元好处费。1997年12月,潘广田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振奎送的人民币1万元。

(八)1998年春天,被告人潘广田利用担任山东省农业银行副行长的职务之便,为山东大陆集团贷款1000万元提供帮助,于1999年10月至2000年5月,分别在广州和山东临沂,先后收受该集团董事长陆锦送的美元900元、方正颐和牌笔记本电脑1台,总价值人民币(略)元。

(九)1998年4月至1999年12月期间,被告人潘广田利用担任山东省农业银行副行长、山东省工商联合会会长的职务之便,为山东省华孟集团贷款750万元提供帮助,干1999年春节前,在济南某酒店收受该集团董事长孟令水为获得贷款送的济南银座商城购物卡5000元;2000年3月,孟令水为表示感谢,通过张振奎转送给被告人潘广田人民币6万元,潘在其办公室收到钱后,将其中的3万元送给了张振奎,自己实得3万元。

(十)2001年1月,被告人潘广田利用担任山东省工商联合会会长的职务之便,为山东鸿雁集团协调贷款1000万元提供帮助,于2001年8月,在山东省军区接兵站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黄庆平送的人民币2万元。

(十一)2000年5月,被告人潘广田利用担任山东省政协副主席职务之便,到山东X实业公司参加活动,对提高该企业的知名度产生一定影响,于2001年6月,在其家中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林XX送的金质鲤鱼1个,价值人民币7500元;2001年9月,被告人潘广田利用担任山东省工商联合会会长的职务之便,为林XX参加世界华商大会提供帮助,同年10月,在其家中收受林XX送的JVC牌摄像机1台,价值人民币9600元。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潘广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成立。被告人受贿次数多,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应当依法惩处。

2003年4月22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潘广田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

二、扣押在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广田的受贿赃款(略)元、赃物方正颐和牌笔记本电脑1台、JVC牌GR-(略)型摄像机1台及从被告人和张振奎处追回的非法所得款3万元、金质鲤鱼一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潘广田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重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的规定,于2003年6月16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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