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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上海西部物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西部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上海市普陀区长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9)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29日李某进入上海西部物业有限公司(下称西部物业公司)工作。2008年1月3日双方签订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华山医院东院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结束之日止的《劳动合同书》。西部物业公司在李某离职前平均每月支付李某工资性收入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745元。2008年12月5日西部物业公司向李某发出《关于李某严重违纪开除的决定》,大致内容为:2008年11月30日李某上班时间应为19时,但直至19时45分李某才到岗,并于18时35分请人代打考勤卡,在未到岗期间,请其妻子(非西部物业公司员工)顶岗。李某到岗后,用对讲机呼叫当日管理人员王甲前去。王甲到达后,发现李某喝过酒,双方在交流中发生激烈争执并扭打在一起,后李某被其妻拉开,其他保安立即通知西部物业公司,随后西部物业公司保安部队长滕某某、夜班领班王乙到达现场,对事情经过进行了确认。鉴于上述情节,李某已严重违反西部物业公司规章制度,西部物业公司决定对其予以开除处理等。李某对该决定拒绝签收。2008年12月9日,李某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西部物业公司退还押金310元;补缴2006年5月至2006年7月的综合保险;支付无故辞退的双倍赔偿金12,240元;支付2008年4天年假工资609元;支付2008年12月1日工资75元及支付加班费等。2009年7月6日该会裁决西部物业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双倍赔偿金10,848元并支付李某2008年年休假工资46元、返还李某押金310元和为李某补缴2006年5月至2006年7月期间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李某的其他申请请求不予支持。

西部物业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西部物业公司诉称:李某于2006年4月入职,工作岗位为西部物业公司华山医院东院分公司保安部保安。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期间李某多次违反劳动纪律,西部物业公司依据《员工须知》以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于2008年12月5日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西部物业公司认为,李某多次违反劳动纪律事实清楚,西部物业公司依法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故西部物业公司现同意支付李某2008年年休假工资46元、返还李某押金310元并为李某补缴2006年5月至2006年7月期间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请求法院判令西部物业公司不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10,848元;案件诉讼费由李某承担。

李某辩称:事发当天只有李某及妻子和案外人王甲在场,西部物业公司没有经过李某同意将奖惩单贴在公告栏上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李某没有看到西部物业公司所说的《员工须知》,工会没有公章,只有签字。西部物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当天打架,李某没有签字,不认可西部物业公司奖惩单上的处罚,故不同意西部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西部物业公司与李某争议的主要焦点为李某是否因违纪遭辞退。西部物业公司为证明其观点,主要向法院提供证据1、2008年12月1日西部物业公司华山医院东院分公司致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东院总务部的函,大致内容为:根据该部对在2008年11月30日酒后打人的李某严肃处理的要求,其按照规章制度拟对李某作出开除处理,现已经呈报西部物业公司,在西部物业公司批复未下来之前,对李某作临时停职处理等。在该函下方,案外人马某某写上:望贵公司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情况等内容,并盖有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东院总务部的章,西部物业公司陈述马某某系医院总务部负责人;证据2、西部物业公司张贴在华山医院东院即红枫路某号大厅的考勤钟上规章制度及张贴在保安部门和服务中心规章制度照片三张及西部物业公司的《员工须知》,在《员工须知》上有:无理取闹,谩骂、聚众闹事、酗酒打架等扰乱工作秩序,损害公司形象的和满2次记过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所有员工上下班时必须打卡,员工不得替别人打卡,如有违反,代打卡者及持卡本人将记过1次,12个月内受到2次警告和一次记过,或有2次记过的开除等内容;西部物业公司解释,其张贴的是缩印成的页面;证据3、落款日期为2008年2月14日的由案外人滕某某出具的对李某的奖惩单存根联,日期为2008年2月13日,内容为:“代打卡,按规定扣20元;口头警告一次,扣5分,如再出现类似情况,分数将累计到下次,一并处罚等”;证据4、李某在职期间工资发放记录,其中2008年2月有扣款20元的记录(备注为处罚);证据5、落款日期为2008年12月4日的由案外人滕某某出具的三份对李某的奖惩单,日期为2008年11月30日,其中第一份内容为:“该员工于2008年11月30日迟到15分钟以上,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给予其旷工半天,扣罚5分的处理”;第二份内容为:“该员工找人代打卡,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已严重违纪,故给予其记过一次,扣罚20分(代打卡人李某)等”;第三份内容为:“该员工上班期间酗酒打架,严重违反西部物业公司规章制度,并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故给予其记过一次,扣罚20分等”;上述三份奖惩单下方的当事人签名栏均有滕某某代签名;西部物业公司陈述,上述奖惩单均给了李某并进行了张贴,西部物业公司以代打卡、迟到、打架为违纪理由开除李某;证据6、案外人王甲的制服,上面纽扣被拉坏等;证据7、证人李某写的证词,大致内容为:2008年11月30日下午6时30分左右李某打电话给其说代他请假,到医院李某即对领班说李某有事晚些来,领班说他有事自己怎么不请假,没有同意,李某遂打电话通知李某说没有请到假,李某说知道了,要求李某为其顶岗,李某说自己有岗位,李某遂说:“那算了,我让我老婆给我看会”等。李某对西部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1上的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东院总务部的章无异议,但认为当时争吵在医院偏僻的北门,医院不可能知道;李某对西部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2认为只看到过西部物业公司的考勤奖惩制度,且只看到过一页;李某对西部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4上的金额李某无异议,但认为没有备注内容;李某对西部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5认为在公告栏上看到过,对代打卡和迟到的奖惩单无异议,李某陈述:2008年11月30日其让案外人李某向带班班长王甲请事假,李某代李某向王甲请假后告诉李某说:王甲说李某没有亲自向他请假,因此请假未准许,所以李某让李某代打考勤卡,对酗酒打架的奖惩单李某有异议,认为自己没有喝酒打架;对证据6李某有异议,认为上面没有李某指纹。李某对西部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7证人李某的证词无异议。

西部物业公司另提供证人王甲、王乙、滕某某到庭作证:证人王甲证明:2008年11月30日晚上其带班,打卡时李某对其说李某家中有事要请假,其向李某提出异议,问李某到底向谁请假,李某说他不知道。王甲查岗到医院北门,19时20分左右其看到李某妻子在,并说李某马上到,19时45分王甲在车库遇到李某,20时李某用对讲机让其去北门,王甲还没有到门里面,李某就走出来问其什么意思,王甲说没有什么意思,为什么现在才来当时李某身上有酒气,其与李某相互问话时离得很近,李某用手推王甲,之后就动手打王甲,王甲也还手两下,王甲的衣服和纽扣也被拉下,李某妻子抱住李某,王甲就回到西门,打电话向领班说了打架情况,22时,领班和班长到医院,分别找了王甲和李某谈话,王甲看到过西部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2等;证人滕某某证明,2008年11月30日晚上22时左右西部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打电话给其告知李某与王甲打架,之后滕某某打电话给王乙,十分钟左右滕某某赶到医院,先后找王甲和李某谈话,李某一身酒气,滕某某对李某说西部物业公司要处理的,李某说你们要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第二天滕某某通知李某不要上班,听候西部物业公司处理。当天晚上王甲与王乙去医院北门捡过纽扣,2008年12月4日其对李某及王甲开出奖惩单,滕某某看到过西部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2等;证人王乙证明:2008年11月30日晚上21时45分左右王甲打电话说其与李某打架,22时多王乙即从家中赶到医院,其和滕某某将李某叫到办公室问李某为什么打架,李某没有说打架的原因,说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当时王乙闻到李某有酒气,问下去没有结果,当晚王乙与王甲至离医院北门二、三十米处的地方捡过王甲被拉坏的衣服纽扣,王乙看到过西部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2等。李某对西部物业公司提供的三证人的证词均有异议,认为王乙、滕某某当时均不在场,只是听别人一面之词,王乙的证词与仲裁庭审时作证不一致,李某坚持认为自己当时没有违纪打架。

李某为证明自己的观点,提供其妻子罗某某到庭作证,证人罗某某证明:2008年一天周某晚上,李某弟弟搬家,其送饭给李某,忘记钥匙在李某处,拿钥匙时看到李某在与别人吵架,其怕他们打架就把李某拉开了。那天李某没有喝酒,其给李某送的是夜宵等。西部物业公司对证人罗某某证词有异议。李某则向法院陈述因为当天白天其帮弟弟搬家,其妻子到其工作地点为其送饭和送杯子。

审理中,法院至本市X路某号华山医院东院向该院保卫科负责人黄某某及总务部负责人马某某作了调查。保卫科负责人黄某某向法院陈述:2008年11月30日为周某,该院北门斜对面有施工人员看见有穿保安制服的人打架,第二天,施工人员对黄某某说:“你们保安昨晚打架好热闹”,其遂向领导作了汇报,领导要求物业经理至该院说明情况,其看到过西部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2等;总务部负责人马某某向法院陈述:那天周某上班其听保安说昨天有两个保安打架,其也未问具体是谁,之后西部物业公司向其汇报了此事,该院要求西部物业公司需对此事作出处理,并要求西部物业公司以后招人要注意素质,西部物业公司的正、副队长当夜即赶到医院处理此事。其看到过西部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2等。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本案是西部物业公司以李某严重违纪而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审理中,法院重点审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者是否违反以及是否达到严重程度。首先,西部物业公司的规章制度:西部物业公司举证的其包括《员工须知》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在李某的工作场所墙上公示过。庭审质证过程中,李某认为只是看到过西部物业公司奖惩制度的一页,但华山医院东院的有关人员证明在李某工作场所看到过前述规章制度。故对李某不知晓西部物业公司的《员工须知》等制度规定的说法不予采纳;其次,李某是否违反了西部物业公司的规章制度。李某作为劳动者应当对用人单位公示过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纪律予以遵守执行。西部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7证人李某写的证词李某无异议,该证词中有李某要求李某为其顶岗,李某说自己有岗位,李某遂说:“那算了,我让我老婆给我看会”等内容。西部物业公司提供证人王甲证明2008年11月30日晚上其和李某发生争执和打过架,并有相应的衣服佐证,西部物业公司提供的证人王乙、滕某某均证明2008年11月30日当晚因李某与王甲打架,他俩赶到医院去处理过此事,且当时李某一身酒气。而李某妻子罗某某则陈述:其拿钥匙时看到李某在与别人吵架,因怕他们打架就把李某拉开了,那天李某没有喝酒,其当天给李某送的是夜宵等。李某则陈述其妻子到其工作地点是为其送饭和送杯子;李某的自述不仅与其妻子的陈述有矛盾且与证人李某的证词不符。结合西部物业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及原审法院对华山医院东院保卫科负责人黄某某及总务部负责人马某某的调查笔录,法院认定2008年11月30日晚上李某确酗酒打架,有违反西部物业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第三,李某违纪达到的程度,西部物业公司的《员工须知》载明:无理取闹、谩骂、聚众闹事、酗酒打架等扰乱工作秩序、损害公司形象的或满2次记过的等情形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须向公司赔偿,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等。李某作为安保人员,在工作期间酗酒打架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西部物业公司方有关劳动纪律规定,西部物业公司依据规章制度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对西部物业公司要求不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10,848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西部物业公司现同意支付李某2008年年休假工资46元、返还李某押金310元并为李某补缴2006年5月至2006年7月期间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对上海西部物业有限公司要求不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10,84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二、上海西部物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2008年年休假工资46元;三、上海西部物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某押金310元;四、上海西部物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李某补缴2006年5月至2006年7月期间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案件受理费10元由西部物业公司及李某各半负担。

原审判决后,李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李某上诉称:一审认定李某2008年11月30日工作时间喝酒打架的事实不存在,西部物业公司用一系列假证证明李某严重违纪。李某不服原审判决,请求判令西部物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双倍赔偿金10,848元;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西部物业公司承担。

西部物业公司答辩称:李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西部物业公司解除与李某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同意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西部物业公司提供了2008年12月1日西部物业公司华山医院东院分公司致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东院总务部的函、西部物业公司张贴规章制度的照片三张及西部物业公司的《员工须知》、2008年2月14日西部物业公司向李某出具的奖惩单存根联、李某在职期间工资发放记录、2008年12月4日西部物业公司向李某出具的奖惩单三份、案外人王甲的制服、证人李某的证词为证,并申请证人王甲、王乙、滕某某出庭作证,证明西部物业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员工须知》已通过张贴的方式向劳动者公示及2008年11月30日晚李某酗酒打架的事实。李某仅对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东院总务部的章、2008年2月14日西部物业公司向李某出具的奖惩单存根联、李某工资发放记录金额、2008年12月4日西部物业公司因迟到及代打卡行为向李某出具的奖惩单两份、证人李某的证词无异议,其他均有异议。根据原审法院向华山医院东院保卫科负责人黄某某及总务部负责人马某某所作的调查笔录,证明院方系由2008年11月30日晚在该院北门斜对面施工的人员告知看见有穿保安制服的人打架得知此事,院方要求物业经理说明情况并对此事作出处理;同时证明看见过西部物业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员工须知》。据此,本院认为,院方是从与李某、西部物业公司均无厉害关系的第三人处得知保安打架一事,且施工人员现场目睹了事件的发生,与西部物业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亦能相互印证,故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本院确认2008年11月30日晚保安打架及西部物业公司规章制度及《员工须知》已向劳动者公示的事实。另据证人李某陈述2008年11月30日下午6时30分左右李某打电话请李某代其请假,到医院李某代李某向代班班长王甲请假说李某有事晚些来,未得到王甲的批准,李某遂要求李某为其顶岗,遭到李某拒绝后,李某遂表示让其妻为其顶岗。再据李某自己的陈述,李某迟到半小时到岗,到岗后李某与王甲发生口角,双方遂起纷争。李某虽否认其与王甲发生肢体上的冲撞,但从前述本院确认的事实,李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综合李某在工作中存在的迟到、代打卡、打架等行为,根据西部物业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李某已构成严重违纪,西部物业公司据此对李某作出违纪开除的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李某要求西部物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及原审判决的其他内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艾

审判员姜婷

代理审判员张琦

书记员吴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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