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常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双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鸽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奉浦-江海经济园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双鸽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双鸽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邱某某,双鸽公司职员。
被告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加拿大籍,现住(略)。
原告双鸽公司与被告贾某某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双鸽公司于2005年3月起诉,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后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5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双鸽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退还技术转让费20万元;2、判令被告偿付上述款项利息(略).5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当事人于2003年3月10日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终止履行。
二、被告贾某某退还原告双鸽公司技术转让款计12万元,由贾某某分期支付:即由贾某某于2005年12月1日前支付6万元,如贾某某未能按期支付,双鸽公司即可申请强制执行7万元;余款由贾某某于2006年6月1日前支付,如贾某某未能按期支付,双鸽公司即可申请强制执行7万元。
三、原告双鸽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7元,由双鸽公司、贾某某各负担2903.50元;该款已由双鸽公司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贾某某于2006年6月1日前将案件受理费2903.50元支付给双鸽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裴国伟
审判员卢力
审判员毛荔萍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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