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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日升通用机械厂与常州市神驰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5-06-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常民三初字第5号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常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日升通用机械厂(以下简称日升机械厂),住所地在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日升机械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陆伟民,上海市广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天培,上海市广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神驰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驰公司),住所地在常州市武进区X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神驰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剑敏,江苏常州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升机械厂诉被告神驰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日升机械厂以本案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升机械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升机械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0元,由原告日升机械厂按规定减半后负担1905元。

审判长裴国伟

审判员毛荔萍

审判员卢力

二○○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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