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宁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辽宁东亚种业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龙江小区宝地园X幢X室。
负责人成某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小龙,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某,男,汉族,40岁,系沭阳县X镇X村卢某某百杂店业主,住(略)。
被告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住所地在江苏省沭阳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推广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山林,宿迁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沭阳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东亚种业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东亚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卢某某、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纠纷一案中,原告东亚公司江苏分公司于2005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东亚公司江苏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亚公司江苏分公司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2755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东亚公司江苏分公司承担。
审判长姚兵兵
审判员夏雷
代理审判员徐新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梁永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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