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宁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万家耀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竞先,江苏常州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永乐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丹阳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苏州市银河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龚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军,江苏苏州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顺安,江苏苏州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耀公司)与被告被告丹阳市永乐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被告苏州市银河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家耀公司于2005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万家耀公司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家耀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83元,减半收取2491.5元,其他诉讼费用200元,由原告万家耀公司承担。
审判长姚兵兵
审判员夏雷
代理审判员徐新
二○○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梁某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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