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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与南昌洪城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等专利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07-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洪民三初字第30-1号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洪民三初字第30-X号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

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洪城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昌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原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链条总厂诉被告江苏双菱链条传动有限公司及江西省贵溪市运输机械总厂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诸暨链条总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350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陈彩昌

审判员祝春芳

代理审判员曹成云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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