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朱某、孙某某与袁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明,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庆林,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某。

委托代理人聂建军,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某、孙某某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9)青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远程审理。上诉人朱某以及上诉人朱某、孙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庆林在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远程审判点,被上诉人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聂建军在本院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10月6日,袁某某与上海东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东兴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契约约定:袁某某向东兴公司购买系争的上海市青浦区桂花园D型别墅某号房,建筑面积为204.63平方米;房屋全部价款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22,356.32元。之后,袁某某向东兴公司支付了房款,东兴公司也向袁某某交付了房屋,袁某某并办理了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2000年4月22日,袁某某与东兴公司双方签订《退房协议》,协议约定:袁某某将桂花园别墅某号退还给东兴公司;东兴公司支付袁某某总金额55万元,2000年4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00年5月10日前付清;相关所有费用由东兴公司承担;袁某某于2000年底搬出;东兴公司同意优惠价推荐商铺、公寓给袁某某,如果达成协议(购房合同),则某号别墅的退还日为东兴公司交新房后的三个月内。协议签订后,东兴公司没有向袁某某支付钱款,袁某某也没有将房屋交给东兴公司,双方也没有办理房地产过户登记手续。

2002年,东兴公司强行搬入本案系争房屋。2003年3月12日,东兴公司(甲方)与刘某某、袁某某(乙方)签订《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至目前为止,甲方欠乙方218万元未付;甲方保证于2003年4月20日前付清,如果拖欠至2003年5月20日前则甲方支付未付金额的20%的利息,如果拖欠至2003年5月20日之后的,则再加20%的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以2003年5月20日时的欠款为基础额,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执行双方从前签订的晨兴花园多套住房合同,并甲方早已失去回购权,余款多退少补,住房单价按合同价执行;甲方确认曾以每平方米1,200元出售给乙方晨兴花园甲号X室、乙号X室及四楼的另一套房屋。该房的转让差价与甲方无关,甲方免费协助办理转户手续。晨兴花园乙号X室房屋在甲方于2003年3月底前支付30万元后,乙方退出,并由甲方协助退回乙方已付的公用设施费,逾期,乙方不再退还。另两套产证甲方承诺于2003年10月前办出;桂花园某号别墅的产证手续在甲方付清欠款后办理,2003年5月20日前未付清,则乙方有权选择继续催款,或以55万元与甲方冲帐,乙方可自行处理该房;甲方承诺在舜浦酒店公寓开建时,以每平方米2,800元的单价,向乙方出售至少一套;从前的经手人或任何人提供的与此相悖的资料均无效,以此为准。协议签订后,东兴公司未能按协议约定履行其义务,未向袁某某及刘某某付清钱款。2005年7月14日,东兴公司向袁某某、刘某某出具承诺书,载明:东兴公司与刘某某、袁某某的往来余款在7月20日支付10万元,于7月底支付部分,到8月25日前付清。嗣后东兴公司未能兑现其承诺。2007年7月18日,袁某某和刘某某向东兴公司发送了催款函,该函载明:本人刘某某、袁某某与贵公司及唐某某的往来中,在2003年3月12日经双方确认,贵公司及唐某某共结欠刘某某、袁某某218万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及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期间,本人多次催讨,贵公司及唐某某多次书面承诺付款,但均未履行还款义务,至2005年7月14日又立下承诺书一份,言明在同年7月20日前归还10万元,余款到8月25日前付清,届时仍未履行。本人认为:贵公司及唐某某长期拖欠欠款,已经严重侵犯本人的合法权益,本人要求贵公司及唐某某在接到本催款函之日起10日内履行还款责任,逾期本人将依法选择相应的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东兴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为此,袁某某于2007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系争房屋归袁某某所有,要求东兴公司交还系争房屋。2007年12月15日,原审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2007)青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座落于上海市青浦区桂花园D型别墅某号房屋的所有权归袁某某所有;二、上海东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退上海市青浦区桂花园D型别墅某号房屋,并将该房屋交付给袁某某。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朱某提出执行异议。原审法院于2008年9月10日作出(2008)青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案外异议人朱某的异议”。上述案件判决生效后,东兴公司于2009年9月23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9年12月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沪二中民二(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东兴公司的再审申请。

2009年8月,袁某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朱某、孙某某腾退上海市青浦区X镇桂花园D型别墅某号的房屋;要求朱某、孙某某支付房屋占用费(以月租金1,997元为标准,从2008年9月10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原审审理中,朱某、孙某某辩称不同意袁某某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另查明:袁某某与刘某某系夫妻关系。袁某某与刘某某同意在朱某、孙某某所欠的欠款中抵扣房款55万元。现本案系争房屋的产权仍登记在袁某某名下。朱某、孙某某系夫妻关系。

审理中,原审法院根据袁某某的申请依法委托上海城市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本案所涉房屋的占用费参照市场租金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估价对象在满足全部限制条件下于2008年9月10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的房地产公开市场租金价格为31,300元。折合房地产月租金价格为1,997元。估价人员到庭陈述:2008年月平均租金为2,095元,2009年月平均租金为1,970元。2010年1月开始的市场租金大约与2009年底时的月租金价格相同,月租金为1,970元,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2010年2月之后的租金可能会发生变化,暂无法得出明确结论。

原审法院认为:袁某某于2005年12月取得了本案系争房屋的产权,生效的法律文书亦确认了袁某某对系争房屋所享有的物权,故朱某、孙某某理应将系争房屋归还给袁某某。袁某某所主张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基于袁某某取得产权后依法取得的可以向朱某、孙某某主张返还房屋的请求,而2008年9月10日法院驳回了朱某的执行异议,故袁某某从2008年9月10日起主张朱某、孙某某支付房屋占用费,与法无悖,应予支持。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符合市场标准,应予采纳。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一、朱某、孙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X镇桂花园D型别墅某号的房屋腾退后归还给袁某某;二、朱某、孙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袁某某房屋占有费损失(从2008年9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2008年9月10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房屋占有费为31,300元,2010年1月1日之后的房屋占有费按月租金1,970元的标准计算)。

判决后,朱某、孙某某提出上诉,坚持其在原审中的辩称意见,认为其已经与东兴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并实际入住系争房屋,而东兴公司也已经将原来的房款退还给了袁某某,故袁某某无权要求自己迁出系争房屋。

袁某某则表示服从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生效判决可以确认,系争本市市青浦区X镇桂花园D型别墅某号房屋产权人为袁某某,其享有作为产权人的权利。朱某、孙某某虽在该房内居住,但是其并没有取得权属证明,朱某与东兴公司签订的房屋合同的形式以及付款凭证,亦有不合房地产交易习惯之处,况且朱某一方亦承认其尚未付清房款。原审法院将据此判决支持袁某某的诉请并无不妥,原审法院根据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论判令朱某、孙某某支付占有房屋期间的费用亦无不妥,对原审法院判决本院予以维持。朱某、孙某某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30元由上诉人朱某、孙某某承担。

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泳雷

审判员王伟

代理审判员江禾

书记员周乐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