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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妮迪国际时装有限公司与王某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菲妮迪国际时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琴,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朱文荣,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彩莲,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瀛舟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陈,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经济补偿金纠纷

上诉人菲妮迪国际时装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9)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菲妮迪国际时装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19日前一次性支付王某人民币13,000元;

二、上海瀛舟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菲妮迪国际时装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款项承担30%的责任,即人民币3,900元,该款上海瀛舟劳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19日前一次性支付给菲妮迪国际时装有限公司;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王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菲妮迪国际时装有限公司负担;

四、三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6月9日经三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翁俊

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郭征海

书记员丁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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