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郑某甲、郑某乙与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10-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杭民三初字第67号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

民事调解书

(2005)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郑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蜀、赵某某,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蜀、赵某某,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X镇叉口(长河镇X村)。

法定代表人俞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某强,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专利侵权纠纷

原告郑某甲、郑某乙诉被告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于2005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4月19日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郑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林蜀、被告委托代理人赵某强到庭参加了诉讼。2005年6月18日,根据被告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委托技术鉴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1998年5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一种防护堤岸的方法”,并于2001年10月28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略).X,本专利至今仍然有效。现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本市滨江区南沙支堤替代工程标段使用网兜装填块石,并将网兜抛填于岸壁,使用本专利方法用于堤岸施工,已然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该标段工程施工极不规范,不但侵犯发明专利权,而且对本方法的发明权的推广使用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现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及相关法规,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侵权方法。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承担原告因调查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郑某甲、郑某乙放弃全部诉讼请求。

二、被告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即时补偿原告郑某甲、郑某乙为本案支付的调查取证、委托鉴定等部分费用人民币(略)元。

案件受理费(略)元,鉴定费(略)元。由原告郑某甲、郑某乙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为平

代理审判员王江桥

代理审判员沈斐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江晓帆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