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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奥达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钟腾化工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时间:2006-04-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苏民三终字第005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苏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奥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南王某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茅永方,江苏镇江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钟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季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义怀,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某某,男,1962年9月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茅永方,江苏镇江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迅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敬仲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淄博奥达化工有限公司因与江苏钟腾化工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镇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0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案外人承担连带责任不当,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镇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龙

代理审判员施国伟

代理审判员袁某

二○○六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孙成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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