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川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天宇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X路X号成都农牧综合市场4-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开清,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农业大学,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良,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省先锋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X路X号科源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原审被告四川德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X路X号(四川农业高新技术产品市场4-X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四川天宇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天宇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又于2006年4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川天宇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天宇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7806.50元,由四川天宇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颜桂芝
审判员刘巧英
代理审判员陈洪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甘菱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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