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苏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佳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志军,江苏南通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季春,江苏南通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骑士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X路X号宝隆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静飞,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通佳麦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骑士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骑士广告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通中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麦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钱季春、骑士广告公司委托代理人黄静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佳麦公司又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6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佳麦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佳麦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710元减半收取2355元,由佳麦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汤小夫
代理审判员吕娜
代理审判员王天红
二○○六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王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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