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甬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崔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沈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退休职工,作家,住(略)-4-2。
委托代理人崔某乙(系原告崔某甲之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宁波网通信息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科技园区X路X号创新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永东,浙江联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原告崔某甲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违法行为;2、判令被告在《电脑报》及被告主办的“互联天地”网站电子书库栏目网页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支付精神抚慰金9万元,支付原告及委托代理人为制止侵权、维护合法权益所支付的全部费用1万元,合计10万元。
经审理查明:1999年,原告崔某甲与沈阳市公安局的刘忱合作撰写了《“3.8”大案》一书。“互联天地”系被告宁波网通信息港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站,域名为www.cnbb.com.cn。2006年2月20日,原告崔某甲委托辽宁省公证处进行了如下操作:通过宽带上网进入(略),在搜索栏内输入//www.cnbb.com.cn,进入“互联天地”网站主页,点击该网页中的“健康休闲”,进入“生活频道”,点击该网页中的“书屋”,进入“电子书库”网页,点击该网页中的“纪实文学”,进入“纪实文学”网页,点击该网页中的“长篇作品”,进入“其他长篇纪实文学”网页,点击该网页的“‘3.8’大案”,进入“‘3.8’大案”页面,点击该网页中1-10节。辽宁省公证处打印了相关网页,并将录制的屏幕操作程序制成vcd文件,刻录至光盘。同时,该公证处出具了(2006)辽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对上述操作过程进行公证保全。
另查明,2006年3月31日,刘忱出具《情况说明》1份,放弃关于《“3.8”大案》一书的诉权,不参加诉讼;转让著作权,由崔某甲同志对该案全权进行诉讼活动。
又查明,原告崔某甲起诉后,被告宁波网通信息港发展有限公司即在其“互联天地”网站上移除了被控侵权内容。
原告崔某甲认为被告宁波网通信息港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主办的“互联天地”网站上传播原告所著的《“3.8”大案》一书,且未署作者名字,未注明作品来源,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起诉至本院,并为本案诉讼支付了公证费、差旅费、住宿费等合计8752.8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宁波网通信息港发展有限公司自本调解书签收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自愿补偿原告崔某甲3万元(包括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双方就本案涉及的所有权利义务终结;
二、原告崔某甲保证对于2006年4月27日之前有关《“3.8”大案》一书著作权纠纷不再追究被告宁波网通信息港发展有限公司的民事责任。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原告崔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家星
审判员王岚
人民陪审员张萍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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