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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娄底市佳惠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杭州大自然光电有限公司、吉林省长白山音像出版社其他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6-06-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娄中民初字第6号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娄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业歌手,住(略)。

全权委托代理人伍先彪,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飞,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底市佳惠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清泉广场。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杭州大自然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留下营门口。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全权委托代理人唐银益,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员,住(略)。

原告孙某与被告娄底市佳惠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下称佳惠公司)、杭州大自然光电有限公司(下称光电公司)、吉林省长白山音像出版社其他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2月26日受理后,因被告光电公司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以(2006)娄中立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作出驳回被告杭州大自然光电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的委托代理人伍先彪、王飞、被告光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银益、范某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佳惠公司、吉林省长白山音像出版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庭审中,原告孙某申请撤回对吉林省长白山音像出版社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诉称,原告于2005年11月在第一被告佳惠公司超市购买的光盘系该公司非法销售的由第二被告光电公司复制生产的彩封标有“孙某、羽泉”、盘芯标有“孙某、羽泉”的DVD光盘。该专辑盘芯的生产源识别码(SID码)为(略),版号为(略)-DX-X-X-00/V·J6。该光盘第20首曲目的歌词著作权及第17、18、19、21、22、23等6首的乐曲著作权均为原告享有,第15-26等12首曲目的表演者亦均为原告。第二被告光电公司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复制生产上述专辑,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及表演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现起诉要求判令佳惠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音像制品,光电公司停止对涉案曲目词曲著作权和表演者权的侵害,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28万元及原告为调查被告侵权事实和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2.351万元,合计30.351万元,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光电公司辩称,答辩人是依法登记设立的专业复制音像制品的生产企业,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从事光盘生产复制的经营活动,现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答辩人并没有复制被答辩人诉称的所谓涉案侵权DVD光盘。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承担侵权责任既无事实依据,又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答辩人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孙某对答辩人光电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10日,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在被告佳惠公司超市购得彩封标有“孙某、羽泉”、盘芯标有“孙某、羽泉”的DVD光盘。该专辑盘芯的生产源识别码(SID码)为(略),版号为(略)-DX-X-X-00/V·J6。该光盘收录了《野孩子》、《不应给你却给了你》、《起点》、《世界末日》、《最美》、《感觉不到你》、《爱自己》、《回头想想》、《转弯》、《谁不会谁不想》、《海》、《怎么能够》、《爱浪漫的》、《蜡人》、《你快回来》、《不见不散》、《世纪(略)》、《三言两语》、《快乐时光》、《只要你好》、《爱的生命》、《风往北吹》、《无处不在》、《无悔于心》、《谁的心忘了收》、《生生世世》等26首曲目。第20首曲目的歌词著作权及第17、18、19、21、22、23等6首的乐曲著作权均为原告享有,第15-26等12首曲目均由原告演唱。原告知情后,遂于2005年11月14日起诉至本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出了如下证据:1、第一被告佳惠公司销售涉案光盘开具的发票;2、第二被告光电公司侵害原告著作权制作的光盘(正面);3、第二被告侵害原告著作权和表演者权的歌曲曲目;4、《全国光盘复制单位SID码一览表》;5、诉请法院赔偿的法律依据、赔偿计算金额;6、有关合理开支票据。

被告光电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2006)娄星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2、第一被告佳惠公司销售的孙某光盘。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在卷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首先就著作权部分而言,《世纪(略)》、《三言两语》、《快乐时光》、《爱的生命》、《风往北吹》、《无处不在》这6首歌均由原告作曲;《只要你好》由原告作词;被告对此未提出相反的证据,应确认原告对上述7首歌曲享有著作权。其次,就表演者权部分而言,涉案光盘的26首歌曲中《你快回来》、《不见不散》、《世纪(略)》、《三言两语》、《快乐时光》、《只要你好》、《爱的生命》、《风往北吹》、《无处不在》、《无悔于心》、《谁的心忘了收》、《生生世世》等12首歌曲均由原告演唱。原告作为表演者,依法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被告光电公司虽在庭审中否认其从未生产过涉案光盘,但对涉案光盘的SID码是认可的,其辩称从未生产过该光盘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光电公司应对侵犯原告著作权和表演权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问题,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损失和光电公司的获利,故应根据光电公司的侵权事实,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发行其光盘可能获利的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承担原告为提起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采取书面的方式,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佳惠公司对涉案光盘造成原告被侵权的后果无过错,在本案中可以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但因其对涉案光盘审查不严,自本判决书下发之日起应立即停止销售涉案光盘。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吉林省长白山音像出版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一)、(七)、(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一)、(三)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杭州大自然光电有限公司停止发行、复制“孙某、羽泉”的DVD光盘;

二、本判决生效后,由杭州大自然光电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其它合理损失一万元,合计5万元;

三、杭州大自然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书面道歉。

四、娄底市佳惠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下达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涉案光盘。

案件受理费8400元,由孙某、杭州大自然光电有限公司各负担4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谟贵

审判员贺昂

审判员李静

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邵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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