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崔某某与人民日报《时代潮》杂志社、中国言实出版社、陈某、沈阳东宇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4-08-3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沈民四知初字第105号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沈民四知初字第X号

原告:崔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X街三段X号。

被告:人民日报《时代潮》杂志社。住所地:北京市X路X号人民日报X号楼。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系该社总编辑。

被告:中国言实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5区X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某,系该社社长。

被告: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北京市崇文区五里屯X楼X单元X号,系人民日报《时代潮》杂志社副总编。

委托代理人:臧立,系北京市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喆,系北京市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东宇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庄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人民日报《时代潮》杂志社(以下简称时代潮)、中国言实出版社(以下简称言实出版社)、陈某、沈阳东宇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宇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3年10月21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副庭长宋坤赤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小航主审,代理审判马越飞参加评议的合议庭。2003年12月26日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被告时代潮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作出有管辖权的民事裁定,被告时代潮不服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的民事裁定。2004年7月28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崔某某,被告陈某的委托代理人臧立、徐喆,被告东宇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时代潮、言实出版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时代潮签订在其增刊上发表反映刘某黑社会团伙罪行的两部纪实作品,被告时代潮以《黑枭》之书名交由被告言实出版社以图书形式出版。原告作品占该书全文的75.4%。被告言实出版社未经原告同意授权的情况下,将该书公开出版发行,印数1万册,同时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将原告姓氏删掉,印上了从未用过的“亚斌”二字,排在被告陈某与另一人之合名“陈某”之后,成为第二作者。被告陈某并非作者、合作作者,却利用职权,借向原告约稿之机,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的两部作品肆意肢解、滥改、滥加标题,破坏了原作的独立性、完整性。然后将作品交被告言实出版社出版,被告陈某在该书正文中没写一个字,但却在该书署了其与另一人的合名“陈某”。被告陈某在未经原告同意授权的情况下,将该书中原告的作品以自己作品之名交《北京青年报》、《文学报》等报刊长期连载或节选发表,并以该书作者身份接受媒体采访。被告东宇公司大量、经常性储存并销售被控侵权图书《黑枭》,使其得以向社会扩散。综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时代潮、言实出版社立即停止因侵权出版发行《黑枭》一书而给原告造成的伤害,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13.572万元;被告陈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10万元;被告东宇公司停止销售,赔礼道歉;四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在本案中支付的合理费用及诉讼费用。

被告时代潮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称: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以时代潮增刊形式发表原告作品的协议,根据实际情况,既可以编辑杂志型增刊,也可以书样方式出版增刊。2001年12月,增刊以书样方式出版。因为是书样增刊,被告按照与原告的协议如数支付了原告较高的稿酬。当时原告并无异议,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协议即告履行完成。有关署名问题,被告认为杂志社的工作人员在出此书的过程中付出了大量的劳动,取“陈某”是包含陈某和董阎礼众多同志的总称,放在崔某某署名前,说明该书是被告杂志社的著作。为了感谢崔某某提供的素材,将他的名字简化排在第二位。原告在诉讼请求中主张赔偿损失的依据为该书的发行数量,双方协议中约定:增刊的出版发行事宜均由杂志社负责,与原告无关。因此,原告无权就该增刊再提任何利益方面的要求。综上,被告与原告之间所订协议的权利义务己全部履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言实出版社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陈某辩称,陈某是时代潮杂志社的副总编,其行为是按照单位的要求进行,系职务行为,因此被告陈某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东宇公司辩称,东宇公司于2002年底销售《黑枭》一书,2003年年初就已停止销售。该书是东宇公司通过正规的图书发行渠道购进,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

采写刘某一案的笔记及涉案人供词笔录;2、参加刘某一案法庭庭审之旁听证;3、写作刘某一案纪实作品之手搞;4、写作刘某一案纪实作品之打印稿;5、沈阳市公安局证明;6、沈阳市文联证明;7、原告在《香港商报》连载关于刘某一案纪实作品的报纸(2001年9月-11月);8、原告在人民日报《时代潮》周某2001年第20期上发表的《黑老大落网内幕》、《从流氓到大亨——“黑道霸主”的发迹史》、《红与黑:“保护伞”下的罪恶》三篇文章;9、人民日报《时代潮》周某2001年第20期上发表的由该刊编辑撰写的《崔某某:嫉恶如仇扬正义》;10、人民日报《大地》杂志2001年15期发表的文章《反腐败揭出“功臣市长”慕绥新》。以上10份证据证明:一、《黑枭》一书中有关刘某一案之纪实作品为原告所写,原告是该作品惟一、独立的著作权人,并无合作作者;二、原告作品占《黑枭》一书正文篇幅的75.4%;三、《黑枭》中其余部分的作品,为董阎礼等人所写,还有部分新华社电稿;四、被告陈某在《黑枭》一书正文中没有作品,其在该书署名系侵权行为。11、被告陈某、时代潮记者董阎礼来沈约稿给原告的名片;12、时代潮与原告合签的出版该杂志增刊的协议书;13、被告陈某2002年2月21日给原告的亲笔信;14、原告与辽宁人民出版社于2001年7月31日签订的关于出版刘某一案纪实作品的图书出版合同。以上四份证据证明被告时代潮向原告约稿,是为了将原告所写的刘某一案纪实作品发表在该杂志的增刊上,并不是要出版图书。原告也不可能“一女许两家”,在与辽宁人民出版社签了图书出版合同后,再找另一家出版社出版同一作品。据此,编辑、出版、发行侵权图书《黑枭》之全部经济收益的75.4%为不当得利,违法所得,应赔偿被侵害的著作权人。15、时代潮给言实出版社的证明函;16、人民日报副总编梁衡为《黑枭》一书写的序言;以上证据证明时代潮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而公然侵权,越过著作权人即原告,违反协议,将刘某一案的纪实作品交言实出版社出版;同时,制造假名,编造谎言,称“由我社记者陈某、言理采写的《黑枭》一书”根本不提真正作者原告的名字。17、由时代潮编辑、言实出版社出版、发行的被控侵权图书《黑枭》;18、原告2002年3月10日在东宇公司购买《黑枭》书的发票、电脑小票;19、原告2002年9月23日在沈阳地摊购得的盗版《黑枭》;20、东宇公司向法院提供的情况说明。以上证据证明:被控侵权图书由言实出版社出版后,大量投入沈阳地区发行。被告东宇公司称:该公司从上海欧罗福图书有限公司进货,年底结束销售。证明该公司在沈阳地区经销侵权图书长达一年之久;同时,《黑枭》盗版猖獗,影响甚坏,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21、被告陈某给《北京青年报》的亲笔信,内称:“同意贵报连载本人著作《黑枭》。稿酬请按贵社有关规定向本人支付;”22、《北京青年报》连载《黑枭》中刊有“作者之一的陈某是新闻工作者,这是他写的第三本揭露黑社会题材的书”的梁衡序言;23、连载《黑枭》中原告作品的多家媒体;24、沈阳市第一公证处公证书。以上证据证明《黑枭》出笼后,被多家媒体连载、转载,绝大多数都是陈某及中国言实出版社越过著作权人,向媒体“授权”或达成协议,形成了反复侵权,给原告造成恶劣的影响和重大损失。25、原告2002年2月19日致《北京青年报》编辑的信;26、原告2002年3月15日致人民日报国内政治部《时代潮》的信;27、原告2002年5月30日致人民日报党委、纪委的信;28、原告2002年5月30日致言实出版社社长的信。以上证据证明,当原告发现被侵权事实后,即向侵权当事人及其主管部门提出抗议,主张了权利。

被告陈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为:1、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2、对证据的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参与刘某案件作品创作的事实;3、对证据3、4、5的真实性无异议;4、对证据6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涉诉的《黑枭》书无关;5、对证据7、8、9、10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10是人民日报另外一个杂志社的文章与本案无关;6、对证据11、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7、对证据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证据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8、对证据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的对象有异议,原告与辽宁人民出版社签订的合同是在与时代潮签订合同之后,实际上崔某某自己已经一稿两投;9、对证据15,因其是复印件,不具有证明效力;10、对证据16、17、18、19的真实性无异议;11、对证据20,因没有东宇公司的公章,不具有证明效力;12、因证据21是复印件,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13、对证据2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转载的照片能反映出作者是两个人,一个陈某,一个亚斌。在原告与时代潮杂志的协议书中并没有约定杂志社不能转载;14、对证据23、24的真实性无异议;15、对证据25、26、27、28的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东宇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陈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沈阳市公安局原局长杨加林写给陈某的感谢信,证明陈某到沈阳进行采访;2、2001年12月12日沈阳市公安局给时代潮发的函,证明时代潮发行的稿件是经过其认可的;3、时代潮与言实出版社于2001年12月26日签订的出版合同,证明时代潮将《黑枭》一书委托言实出版社出版;4、时代潮与原告签订的以增刊形式出版《黑枭》一书的约定,证明时代潮对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已经履行完毕;5、2002年2月7日时代潮向崔某某汇款16,660元的单据,证明时代潮已经支付给原告稿费;6、人民日报证明,2004年5月以前陈某是《时代潮》杂志的副总编辑,其代表杂志社发行《黑枭》一书,是职务行为,而不是陈某的个人行为。

原告对被告陈某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1、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陈某进行了采访;2、对证据2,原告认为被告陈某欺骗沈阳市公安局而得到的证据;3、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恰恰证明了被告时代潮违反了双方的协议,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4、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5、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认为,付酬并不等于将原告的著作权买断;6、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东宇公司对陈某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东宇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言实出版社的证明,证明东宇销售的图书是正规的出版物;2、东宇公司接到可能涉及侵权的通知后,采取了封存并停止销售的措施。

原告、被告陈某对被告东宇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告崔某某将其享有著作权的《黑老大刘某的罪行录》及《刘某及其妻、司机外逃》两部大约十万字左右的书稿通过陈某(时代潮副主编,负责采编、广告等工作)、董阎礼交予时代潮,2001年12月26日时代潮与言实出版社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拥有著作权的刘某案纪实文学作品以《黑枭》为名,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出版合同签订后,言实出版社于2002年1月出版了《黑枭》一书。原告于2002年2月1日与时代潮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中约定:时代潮以增刊形式出版原告的作品,并在扉页显著位置上注明“时代潮增刊”字样。增刊出版后一周某时代潮以180元/千字标准一次性支付稿酬。增刊的出版、发行事宜均由时代潮负责,赢利、亏损由时代潮承担,与原告无关。原告一年内不得将同类稿件交其他杂志社以增刊形式出版。2002年2月7日时代潮支付崔某某稿酬16,660元。2002年2月21日,陈某给原告的亲笔信,信中称:对原告的作品进行了再加工,包括标题,另一作者名字是陈某与言理的合名,并将原告的名字署在后边没有事先与原告打招呼。2002年3月10日原告在东宇公司购买了被控侵权的图书《黑枭》。该书版权页标明:定价18.00元,书号为:(略)-(略)-358-9,印数1万册,总字数15万字。该书作者署名为陈某、亚斌。该书中原告的作品大约11万字,包括上篇、中篇及下篇第三部分《保护伞下的交易》。在该书的扉页上标注该书为时代潮增刊。该书出版后,其内容被多家媒体进行连载。东宇公司根据言实出版社的发行委托书购进并销售被控侵权图书。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1、3、4、5、12、13、14、16、17、18、22、23、24,被告陈某提供的证据3、4、5、6,被告东宇公司提供的证据1、2,经开庭质证,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享有刘某一案纪实文学作品的著作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将该作品中的一部分交予时代潮,并与之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以时代潮增刊的形式出版发行。该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双方当事人应该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被告时代潮没有按照双方的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未以增刊的形式出版,而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与本案另一被告言实出版社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将双方约定出版形式擅自变更,并在被控侵权图书的作者署名上没有写清作者全名“崔某某”,只用了“亚斌”两字,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言实出版社的责任认定。本院认为,出版者应当对其出版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的内容应尽合理注意义务,并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言实出版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或证据材料,应视为言实出版社自愿放弃答辩权利。言实出版社在未经原告允许的情况下,擅自与时代潮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与时代潮共同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陈某的责任认定。本院认为,2002年2月1日原告与时代潮签订的协议书中甲方为原告,乙方为被告时代潮,陈某是乙方的副总编,负责采编、广告等工作,在与言实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中的合同甲方仍为时代潮,两个合同均是由时代潮为一方主体签订的,由此所构成的侵权及赔偿责任均应由时代潮来承担。陈某的上述行为系履行职责的职务行为,不是个人行为,其个人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关于陈某在被控侵权图书《黑枭》中署名及署名顺序的认定。本院认为,署名方式及署名顺序首先应由双方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应该以作者原名署某,并应将对作品作出重要贡献的作者名字署在前面。本案中,陈某与原告没有约定署名问题,原告的作品在《黑枭》中约占70%,应将原告的姓名署在前面。陈某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姓氏删掉,只署了“亚斌”两字,并且将其放在第二位,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因署名权属著作权人的人身权,不是财产权利,故陈某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责任。关于原告主张要求陈某承担赔偿损失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诉称言实出版社、陈某授权多家媒体进行转载问题,应属另一法律关系,原告应另案告诉。

东宇公司是根据言实出版社的发行授权书而进行购书和发行,提供了购书和发行的合法来源,并且与被告时代潮、言实出版社不存在共同故意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承担停止销售的侵权责任,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关于原告主张依据《黑枭》单册定价乘发行数量及原告作品所占比例来计算原告的损失问题。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赔偿数额应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及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来确定。本案中原告所受实际损失与被告时代潮、言实出版社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原告的计算依据是侵权图书的销售总额,以此为赔偿依据不妥,考虑时代潮、言实出版社侵权情节,本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被告时代潮违反协议约定,并与言实出版社在未经原告同意情况下,擅自将原告的作品以《黑枭》为名出版、发行,共同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并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陈某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的姓氏删除,并将原告列为第二作者,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责任。被告东宇公司提供了其购进图书的合法来源,应承担停止销售的侵权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一款(二)、(五)、(六)项、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六条一款(十一)项、第四十七条一款(一)项、第四十八条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一、二、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民日报《时代潮》杂志社、中国言实出版社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复制权、发行权的行为;

二、被告人民日报《时代潮》杂志社、中国言实出版社共同赔偿原告崔某某经济损失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人民日报《时代潮》杂志社、中国言实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向原告崔某某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该报上公开判决书的相关内容,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四、被告陈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署名权的行为,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向原告崔某某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该报上公开判决书的相关内容,费用由被告陈某承担;

五、被告沈阳东宇图书发行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发行侵权图书《黑枭》,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向原告崔某某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该报上公开判决书的相关内容,费用由被告沈阳东宇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承担;

六、驳回各方当事人的其他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7,734元,由被告人民日报《时代潮》杂志社、中国言实出版社共同承担7,000元,沈阳东宇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承担7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宋坤赤

代理审判员王小航

代理审判员马越飞

二OO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姜东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