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谌某某与湘乡市山枣镇人民政府、湘乡市山枣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湘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谌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志豪,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湘乡市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湘乡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湘乡市X镇党委专职副书记。

被告湘乡市X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又名城某办、城建办)。

负责人沈某某,主任。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签订供水工程土建承包协议,工程完工后,被告尚欠工程款x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x元。

两被告辩称:欠工程款是实,但现财政困难,无力一次性支付。

经审理查明:1998年4月30日,原告以山枣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名义与被告湘乡市X镇规划建设管理站(系被告湘乡市X镇人民政府下属的部门,无独立法人资格)签订《山枣镇供水工程土建部分承包协议》,由原告为被告兴建吸水泵房和高位蓄水池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00年元月2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x元。之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予支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湘乡市X镇人民政府所欠原告谌某某工程款人民币x元,被告订定于2010年7月17日前支付人民币x元,于2011年12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x元,剩余工程款x元,于2012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

二、原告谌某某自愿放弃对被告湘乡市X镇规划建设管理站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1637元,减半收取818.5元,原告谌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湘辉

二O一O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曾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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