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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0年3月2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4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解放牌大货车在本市X路临汝镇段X伟汽车修配门市修车,驾车离开现场时,因疏忽大意将正在车下修车的维修工甄X超碾压致死。经法医鉴定,甄X超死于车辆碾压所致的颅脑崩裂。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将肇事车辆抵偿给被害人家属,并赔偿现金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悔罪,且有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证人李X琴、王X申、杨X卫、赵X晓、甄X斌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公(汝)尸鉴(法医)字[2009]060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赔偿协议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驾车离开修理场时,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造成正在车下修车的维修工甄X超被碾压致死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叶陆政

二O一O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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