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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重婚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别名张恒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0年3月2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婚罪,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11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与阿X会在宝丰县X乡民政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08年张某某与郭X芳认识后,张某某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于2008年8月8日与郭X芳在汝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

2010年3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与阿X会经宝丰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害人郭X芳的陈述,证人张X朝、王X珍的证言及结婚证、(2010)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等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4日起至2010年8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邵存霞

二O一O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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