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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5月2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24日上午,汝州市公安局杨楼派出所副所长陈X峰、民警谷X鹏受110指令到本辖区X村北汝河沙场处理纠纷时,发现网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根在场,随即通知杨楼派出所所长腾X组织力量抓捕。腾X组织人员赶到现场时,刘某根见势逃跑,陈X峰、谷X鹏紧追。在追赶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系刘某根之子)抱住谷X鹏的右腿,使其不能执行抓捕任务,致使刘某根逃窜。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悔罪,且有被害人谷X鹏的陈述,证人陈X峰、金X强、邵X成、袁X、苏X佳、赵X洋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5日起至2010年8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海民

二O一O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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