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琼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住所地海口市永万工业开发区港澳工业大厦1-6层。
负责人彭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该办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该办职员。
被告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人民大道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立,海南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建海,海南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燕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围堤道峰汇广场B座11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被告中国寰岛(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路2号华诚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崇敏,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诉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燕宇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寰岛(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于200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撤回起诉。
诉讼费281,245元,减半收取140,622.5元,由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负担。
审判长李庆
审判员范忠
审判员高江南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祁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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