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三亚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太阳膜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X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河野康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世民,上海市世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亚美丽之冠文化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祥泰大厦5楼E座。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上海八建申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镇X街。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该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上海太阳膜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亚美丽之冠文化会展中心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八建申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0月10日受理了本案。2006年10月28日,上海太阳膜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太阳膜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太阳膜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对三亚美丽之冠文化会展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49元,减半收取12574.5元,由上海太阳膜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开平
审判员曾人孝
审判员尹合欢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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