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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诉被告韩某、被告陆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唐某

被告韩某

被告陆某某

委托代理人韩某(本案另一被告),身份事项如前。

本院于2010年6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某诉被告韩某、被告陆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金向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唐某诉称,2010年1月11日8时50分许,原告驾驶非机动车沿本市X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共和新路,适逢被告韩某驾驶被告陆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沪x的小客车自柳营路由东向北右转至共和新路,二车相撞,致原告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韩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18.80元、误工费4,000元、护理费375元、交通费26元、营养费245元、鉴定费800元、律师代理费500元,共计人民币6,764.8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被告韩某、被告陆某某应于2010年6月24日赔偿原告唐某医疗费818.80元、误工费4,000元、护理费375元、营养费245元、交通费26元、鉴定费800元,共计人民币6,264.80元(已付);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韩某、被告陆某某负担,该款应于2010年6月24日支付本院(已付);

三、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自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6月24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金向群

书记员周海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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