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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某与三亚世英兄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亚晋海实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05-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三亚民一终字第82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三亚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某某,男,71岁,汉族,海南省乐东县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勇,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世英兄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煤气公司六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晋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X路。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三亚世英兄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三亚晋海实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5)城民一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黎某某又以双方当事人就履行铺面义务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黎某某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诉人黎某某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7313元,减半收取即3656.5元,由黎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某明

审判员曾人孝

代理审判员何冰

二OO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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