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三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伍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07-0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三亚民一终字第77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三亚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付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伍某某,男,53岁,汉族,住(略)。

上诉人三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伍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9日作出(2005)城民一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三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三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某和被上诉人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被告于2004年4月9日签订一份《商品房认购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原告)认购甲方(被告)开发的"三亚卓达热带雨林度假村椰风苑"住宅小区B地块7#-1-501房,销售面积为91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为2606.8元,总房款计237219元。还约定签订该认购合同时支付某金10000元,在被告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某期房款,甲方(被告)承诺并保证在约定付某期限内此房产仅售予乙方(原告),如有违约则双倍返还定金;乙方如未在认购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内与甲方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并以选定的付某方式支付某款,甲方有权对乙方所预订的房产另行处理,定金不退还。合同签订时,原告已支付某金10000元。2004年6月17日,被告取得三亚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件编号为三房预许字[2004]024号。被告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未立即通知原告前来办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事宜及交付某期房款。而原告虽住在三亚,也从未主动与被告联系,查询有关房屋买卖一事,以至双方耽误了签约期限,导致合同迄今未能签订,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得不到实现。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时,原告亦依双方约定先行给付某金,被告也承诺在约定期限内将原告认购的房产出售给原告。但因商品房正式合同的签订是以被告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妥为前提,因此原告在合同约定付某期限不明确且不知情的情况下不能及时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过错不完全在于原告。但因其作为房产交易一方,不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与原告商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事宜,造成耽搁,应承担合同不能签订的相应责任。而当被告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被告并未立即告知原告并要求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认购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中并未明确到以"通知"作为约束性条款,但从长期的房地产交易习惯中,也作为一种义务性惯例。因此,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签订,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原告以被告自行违约,主张被告双倍返还其定金的理由不成立。鉴于该认购合同已无法实际履行,依法应予以解除。从公平原则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方面考虑,被告应退还原告的定金10000元。据此判决:一、解除原告伍某某与被告三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9日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合同》;二、被告三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伍某某购房定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810元,由原告伍某某负担405元,由被告三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5元。

上诉人三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在被上诉人明知其所认购房子没有卖给其他人后,并且也愿意继续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一审判决仍判解除该认购合同。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是对相关法条的片面错误的理解和运用。二、一审中,伍某某的诉讼原因是上诉人将被上诉人认购的房产售予他人,其无确凿证据来证明,而实际上上诉人也未将其房产出售,所以伍某某的一审诉状理由根本不成立。其主要目的是想违约,被上诉人在接到上诉人的通知后拒不签订购房合同,并以没有接到通知为借口,其真正目的是要退房。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双方签订的认购合同,并严格履行该合同,如被上诉人拒不履行该合同,上诉人应按合同之约定有权将被上诉人所预定的房产另行处理,定金不予退还。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伍某某辩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订立《商品房认购合同》后一直未通知被上诉人支付某期款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反而违反合同约定,将被上诉人认购的房产售予他人。上诉人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双倍返还被上诉人定金。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请求判令上诉人双倍返还购房定金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基本属实。另查明,被上诉人认购的房产,上诉人已卖与他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三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伍某某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约定在上诉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15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为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上诉人的事务,上诉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及时通知被上诉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诉人没有通知被上诉人在约定的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相关事宜,导致《商品房认购合同》没有履行,责任在上诉人,应认定上诉人违约。上诉人称已通知被上诉人,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审判决认定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责任在双方,属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应双倍返还定金,但一审判决后,被上诉人并未提出上诉,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上诉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不予退还定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三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尹合欢

审判员陈关荣

审判员何冰

二○○六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高芸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