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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华晟轮船有限公司与SunLightOceanShippingCO.LTD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6-12-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甬海法事初字第17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甬海法事初字第X号

原告厦门华晟轮船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X巷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山曼、周某某,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略).LTD.(阳光海运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华晟轮船有限公司与被告(略).,LTD.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华晟轮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90元,减半收取3145元,其他诉讼费用200元,均由原告厦门华晟轮船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胡世新

审判员陈晓明

代理审判员王佩芬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胡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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