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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与德汉莎公司、马卡尔航运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6-10-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甬海法事初字第2号

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甬海法事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振生,上海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汉莎公司((略)&Co.KG),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不莱梅(略)马蒂尼21((略),(略))。

被告马卡尔航运有限公司((略)),住所地塞浦路斯共和国利马索尔摩卡瑞欧第三大街X号B座福耳图大院((略),(略),(略),(略),Ave.(略).(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汉莎公司、马卡尔航运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略)元,调查取证费用300元,均由原告上海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胡世新

审判员陈晓明

代理审判员王佩芬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胡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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