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海南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男,195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新俊,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男,195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海口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经理。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黄某某不服琼海市人民法院(2006)琼海民一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一项,改判上诉人在2007年8月之前按每月人民币6000元归还被上诉人借款人民币124000元。
经审理查明,何某某和黄某某系朋友关系,2002年4月16日,黄某某向何某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用于经营生意,并写下借据一张,黄某某以其位于琼海市X路老城区的房屋(建筑面积705.4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8469)作为上述借款抵押,并且到琼海市房地产管理办公室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2年4月25日,琼海市房地产管理办公室发给何某某海房琼海他字第1785号房屋他项权证,该证设定房屋他项权人为何某某,抵押日期为2002年4月24日至2003年4月24日止,期限为一年。从2002年8月8日起至2004年9月10日止,黄某某先后23次向何某某偿还欠款共计人民币128000元,其中6次共31000元系海口市恒通典当行的工作人员王小阳等人签收并注明系利息款,1次1000元为何某某签收并注明系利息款,其余的16次还款均是黄某某从邮政储蓄存款及活期储蓄异地存款存入到何某某的账户上,每次均存入6000元。2004年9月10日,经双方确认,截止到2004年9月10日,黄某某尚欠何某某借款30万元。同日,黄某某将2002年4月16日出具给何某某的借条收回,并重新出具了一张新的借条给何某某,该借条内容为:"今借到何某某交来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借款人黄某某"。自2005年2月7日至2006年4月19日,黄某某先后9次向何某某偿还欠款共计48000元。2006年3月23日,何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黄某某于2002年4月16日向其借款时约定的月利息为2%,即6000元,黄某某还一部分利息后尚欠其30万元本金及利息,现要求黄某某立即清还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约2000元。在一审庭审中,何某某放弃了要求黄某某支付利息的请求,黄某某承认借何某某人民币30万元,但辩称已分期分批共归还给何某某借款本金人民176000元,目前仅欠何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24000元,并称至今仍未到还款的最后期限,要求驳回何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黄某某在本调解书送达后一个月内向被上诉人何某某偿还借款197322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9152元由被上诉人何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152元由上诉人黄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定辉
审判员谭永强
代理审判员蔡于干
二00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周忠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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