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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万里行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海南京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认纠纷案

时间:2006-03-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三亚民立终字第3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三亚民立终字第X号

上诉人三亚万里行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略);住所地:三亚市下洋田二环路X号&#(略);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略);

委托代理人莫美莲,海南言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海南京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南海大道X号&#(略);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该公司经理&#(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略);

上诉人三亚万里行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5)城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略);上诉人三亚万里行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脱离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订的《代理协议》约定内容,错误地理解&#(略);认定"琼南地区"与合同履行地&#(略);1&#(略);《代理协议》的约定,上诉人取得琼南地区的代理销售权和三亚地区的售后服务权,被上诉人将车运到上诉人位于三亚的展厅,并派市场人员进行业务指导&#(略);因代理销售权与售后服务是不可分割的,上诉人在三亚的售后服务权是对三亚销售后的服务&#(略);上诉人的汽车展厅在三亚,汽车到达地是三亚,被上诉人派出的市场人员到三亚,上诉人的销售行为在三亚&#(略);因此,根据约定条款的理解,"琼南地区"是指地理概念上的海南省南部,上诉人的代理销售权是以三亚为主辐射到其他琼南地区&#(略);2&#(略);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其于2005年7月20日的股东会决议"为了提高琼南地区的业绩及公司的发展需要,股东会议一致通过,设立海南京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三亚公司"也可证明"琼南地区"是以三亚为中心的海南省南部&#(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略);被上诉人海南京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答辩称:"琼南地区"唯一有效的地理概念是车辆管理部门对车辆管理的行政区域划分,是以五指山市为中心的七市县来确立的&#(略);上诉人称"琼南地区"是指"海南省南部"的说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略);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略);被上诉人所签订的《代理协议》约定被上诉人授权上诉人在琼南地区代理销售北京现代汽车系列产品,因此合同的主要义务履行地在双方约定的琼南地区&#(略);虽然"琼南地区"不是一个明确的地理概念,但按通常理解,其泛指海南南部&#(略);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其范围,也没有明确将三亚市排除在外的话,三亚市作为海南南部的最主要城市,应属于"琼南地区"&#(略);从双方对协议的履行来看,上诉人的汽车展厅在三亚,汽车到达地是三亚,被上诉人派出的市场人员到三亚,上诉人的销售行为在三亚&#(略);合同的主要履行地在三亚市&#(略);被上诉人明知上诉人将北京现代汽车销售给三亚的客户,也没有提出过异议或处罚&#(略);从被上诉人2005年7月20日的股东会决议来看,被上诉人为了提高琼南地区的业绩及公司的发展需要,在三亚设立海南京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三亚公司,按其决议理解,三亚市应属于"琼南地区"&#(略);综上,三亚市属于双方代理协议中约定的"琼南地区",是合同履行地&#(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被告住所地的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和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均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略);因上诉人的起诉已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应由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略);故上诉人之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略);琼南车管所管辖区域只是海南省公安厅对车辆管理的行政管辖区域划分,不能作为确定双方在汽车销售代理协议中的"琼南地区"地理概念的依据&#(略);原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不当,应予纠正&#(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略);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5)城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略);本案由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管辖&#(略);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海南京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略);

审判长陈某扬

审判员李力

审判员陈某华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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