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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罗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8月22日被(略)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略)人民法院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一○年四月十日作出(2010)隆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罗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09年10月枞苛拢怀揭⑵丁某W与朋友在隆回县X镇X路的江湖烤翅烧烤店吃夜宵时,与邻桌正在吃夜宵的被告人罗某及李小龙、郭某某、陈某甲等人发生争执。罗某拿起啤酒瓶朝陈某乙的头部砸了ň椒露怀揭芩鹗怂股晒岢饲I笤缮挪恍Ρ撕氯怀揭钠碌龀ぃ酥稳窳⑿9撕⒗隆俺⑽吃衬⒛6⒈丁某W、钱腾飞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2005)隆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对罗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上诉人罗某上诉称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请求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枞苛拢怀揭肫笥雅队毞W等人在隆回县X镇X路的江湖烧烤店吃夜宵,上诉人罗某及朋友李小龙、郭某某、陈某甲等人在邻桌吃夜宵,陈某乙发现袁某某也在与陈某甲等人一起吃夜宵,就向袁某某打招呼并示意袁某某过来,袁某某过来后,陈某乙用手括了袁某某鼻梁一下,袁某某的男友陈某甲见状就与郭某某过去与陈某乙发生争执。陈某乙用酒瓶砸在地上,罗某、李小龙就冲过去,罗某被推倒在地,罗某从地上抓起1个酒瓶朝陈某乙头部砸了1下。经法医鉴定,陈某乙的损伤构成轻伤。

另查明,在二审审理期间,陈某乙向(略)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罗某与陈某乙达成协议,由罗某赔偿陈某乙经济损失x元,陈某乙书面请求对罗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邵公平鉴所(2009)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陈某乙有头右颞面部软组织创口,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颞叶脑挫裂伤,脑内血肿形成,右颅部皮肤划伤,胸、腹、背、肢多处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2、被害人陈某乙的陈某证明,他与袁某某打招呼后双方发生争执,其头部被打伤。

3、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10月1日晚其店里的两桌顾客打架的事实,其中1个顾客称其头部被打伤。

ぁ酥度毞W、钱腾飞的证言证明,双方打架的起因并证明陈某乙头部被打伤。

5、证人陈某甲、郭某某、袁某某的证言证明,案件的起因及罗某用啤酒瓶打了陈某乙头部。

6、抓获经过证明,罗某被抓获归案的情况。

7、(2005)隆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罗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8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至2008年8月11日。

8、协议书、请求报告证明,罗某与陈某乙达成赔偿协议,陈某乙对罗某请求法院对罗某从轻处理。

9、上诉人罗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且能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某因琐事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罗某上诉称其行为是正当防卫,经查,罗某是在互殴中致人轻伤,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审理过程中,罗某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书面请求对罗某从轻处罚,对罗某量刑可从轻处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因二审期间出现新的事实,故对量刑部分予以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上诉人罗某的部分上诉。维持(略)人民法院(2010)隆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罗某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略)人民法院(2010)隆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罗某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0日起至2010年6月9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郭某玉

审判员周林

审判员吴又如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贺刚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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