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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与陕西秦晋煤气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投资纠纷案

时间:2007-03-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民三监字第1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民三监字第14-X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科学院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回族,X年X月X日出生,该所高级工程师,住所(略)-X号。

委托代理人:谢冠斌,北京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秦晋煤气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路X号航空科技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醒亚,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某国,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国科学院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因与再审被申请人陕西秦晋煤气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投资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日作出的(2004)陕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蒋志培

审判员王永昌

代理审判员郃中林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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