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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安某某、李某乙、冯某某、王XX、李XX、陈某某、路XX、崔某某、赵某壬犯强奸、抢劫、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生于1990年。因涉嫌强奸、抢劫,2009年4月3日被禹州市公安某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梁某,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安某某(又名安某,骡子),男,生于1991年。因涉嫌强奸、抢劫,2009年4月3日被禹州市公安某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某某,禹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李某乙,男,生于1991年。因涉嫌强奸,2009年4月3日被禹州市公安某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李某丙,男,生于1971年,系被告人李某乙之父。

辩护人赵某丁,河南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某某(又名冯某孩),男,生于1989年。因涉嫌强奸、抢劫,2009年4月3日被禹州市公安某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XX,男,生于1994年。因涉嫌强奸,于2009年7月28日被禹州市公安某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男,生于1968年,系被告人王XX之父。

辩护人马某戊,禹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李XX,男,生于1993年。因涉嫌强奸、抢劫,2009年4月3日被禹州市公安某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李某己,男,生于1968年,系被告人李XX之父。

辩护人芦某某,女,生于1968年,系被告人李XX之母。

被告人陈某某,男,生于1991年。因涉嫌强奸、抢劫,2009年4月3日被禹州市公安某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庚,河南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路XX,男,生于1993年。因涉嫌强奸,2009年4月3日被禹州市公安某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路某某,男,生于1964年,系被告人路XX之父。

辩护人马某辛,女,生于1967年,系被告人路XX之母。

被告人崔某某(又名崔某飞),生于1991年。因涉嫌强奸,于2009年5月6日被禹州市公安某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壬,男,生于1991年。因涉嫌抢劫,于2009年6月12日被郑州公安某关抓获,2009年6月17日被禹州市公安某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安某某、李某乙、冯某某、王XX、李XX、陈某某、路XX、崔某某、赵某壬犯强奸、抢劫、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其中多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淑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梁某、被告人安某某及其辩护人郭某某、被告人李某乙及其法定代理人李某丙、辩护人赵某丁、被告人冯某某、被告人王XX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某某、辩护人马某戊、被告人李XX及其法定代理人李某己、辩护人芦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庚、被告人路XX及其法定代理人路某运、辩护人马某辛、被告人崔某某、赵某壬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1、2008年春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安某某、李某乙、路XX、王XX、崔某某伙同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将被害人李XX(生于1995年2月7日)骗至无梁某山,后又将李XX挟持到无梁某大木厂村王XX的姥娘家中,李某乙、路XX、王XX、胡某某等人对李XX实施了轮奸。

2、2008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某、安某某、陈某某、李XX预谋后骑摩托车去至禹州市竹林大酒店对面的花园内,对李XX及其男友黄某癸实施抢劫,在索要钱财未果后将二人手机拿走并对黄某癸进行殴打。后四人又预谋轮奸李XX,将李XX和黄某癸强行劫持到禹州市新一高附近,周某某先将李XX强行拉到西边园林无人处实施强奸,安某某、陈某某、李XX三人负责看管、殴打黄某癸,并通知王XX来“玩”(强奸李XX)。王XX从无梁某来之后,安某某、李XX、陈某某、王XX四人见天色已明,害怕行迹暴露,没有对李XX实施强奸,遂将手机还给两人并将二人送回市区,之后骑摩托车逃走。

3、2008年7月24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安某某、李XX、冯某某等人在禹州市无梁某胡某村老桥附近,将骑车回家的乔XX强行拦下,用石头、刹车带等物品无故对乔XX进行殴打,将其打倒在路某沟里,乔XX从沟中爬出来后,伙人又是一顿拳打脚踢,致使乔XX全身多处受伤。乔XX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

4、2008年夏天,被告人周某某、李XX、王XX伙同胡某星(另案处理)将无梁某郭某村的曹XX和另一女孩骗至无梁某井李某李XX家中,四人欲对曹XX和另一女孩实施强奸,因曹XX反抗并用玻璃将自己的胳膊划伤,四人见曹受伤即中止了犯罪行为。

5、2008年农历10月份的一天晚上十二时左右,被告人冯某某、赵某壬伙同苏金涛(另案处理)预谋后去至无梁某郭某村,赵某壬和苏金涛在外望风,冯某某以被害人张某某的孙子小黑的名义将门骗开之后进入屋内,用胳膊勒住张某某的脖子将其勒晕后实施抢劫,劫得现金200余元、香烟1条。三人逃走后将钱物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安某某、李某乙、冯某某、王XX、李XX、陈某某、路XX、崔某某、赵某壬的行为分别构成强奸、抢劫、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周某某、安某某、李某乙、冯某某、王XX、李XX、陈某某、路XX、崔某某、赵某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周某某在实施抢劫中,抢被害人的手机后又退还被害人是自动中止。2、被告人周某某在寻衅滋事犯罪中,是由于李XX认为与乔XX有矛盾而率先挑起事端,并非随意殴打他人,被告人周某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安某某的辩护人辩称:1、起初是安某某诱骗被害人有强奸的目的和动机,但被告人安某某在轮奸犯罪过程中,无直接实施轮奸行为,具有犯罪中止的情节,还有制止王XX强奸的情节,应为从犯。2、在另一起强奸过程中是帮助犯、应是从犯。3、关于抢劫未遂情节轻微,应是牵连犯,选一重罪处罚。4、关于寻衅滋事,被告人与被害人及马某都认识,被告人李XX原与马某谈过朋友,李XX听说马某与乔XX定婚非常生气,才提出打乔XX的,并非无故的、随意的,是有原因的,寻衅滋事不能成立,被告人安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并协助公安某关抓获同案犯,揭发他人强奸、轮奸的犯罪事实,有立功情节,犯罪时未满十八周某,其家长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乙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乙犯罪时未满十八周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家长已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00元,征得被害人及家长的谅解,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故此,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XX在第二起强奸案中,到现场较晚,赶到时周某某已强奸结束,事先无强奸的预谋和故意,也无实施强奸行为,不应构成犯罪。关于王XX另一起强奸中止案中,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被告人王XX犯罪时未满十六周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00元,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XX的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XX犯罪时未满十六周某,年幼无知,在庭审中认罪,请求法庭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某某在抢劫未遂过程中,未起组织、指挥领导作用,所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还在强奸过程中,未直接实施强奸,起次要作用也应为从犯,不应定为主犯,其在两次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某,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陈某某减轻处罚。

被告人路XX的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路XX犯罪时未满十六周某,在庭审中认罪,其家长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00元,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2008年春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安某某、李某乙、崔某某、路XX、王XX伙同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将被害人李XX(生于1995年2月7日)骗至无梁某山,后又将李XX挟持到无梁某大木厂村王XX的老娘家,李某乙、路XX、王XX、胡某某先后对李XX实施轮奸。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安某某、李某乙、路XX、王XX、崔某某的家属已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x元,征得被害人及家属谅解,建议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XX陈某:我出生于1995年2月初7(农历)。2008年春天,那天我还在无梁某中上学,晚自习放学后,我和俺村的李某燕一块从学校回家,在走到快到我村X路某时(彭化公路某井李某的路某),过来一辆摩托车,摩托车上坐着外号叫某子的孩和另外一个孩,骡子说路XX在学校门口等你,骡子下车后和我、李某燕一块到无梁某中门口,到那儿之后,发现那儿没有其他人,骡子说他们可能在李某乙家,我们三个人走到李某乙家门口后,我看见骑摩托车的孩也在李某乙家,李某乙、骡子、我、骑摩托车的孩、李某燕五个人走到李某乙家附近拐弯处,我和李某燕在李某乙的摩托车上坐,骡子和那个孩骑了一辆摩托,我们在拐弯处没有多长时间,又过来一辆摩托车,路XX骑着摩托车带着王XX和另外一个孩,我说回家去,李某乙说老挤,李某乙带着我,李某燕下来车坐着路XX的摩托车上,路XX骑着摩托车先走了,李某乙带着我正北走了,我一看不是回家的路,我说我回家去。他也不吭声把我带到后山。后来我被他们带着来到无梁某大木厂村王XX他奶家或他老娘家,王XX先把门喊开,有一个老婆把门开开,我被他们几个带到那家的西屋里,到西屋后,我们几个人都躺在床上,李某乙说叫他们几个人先出去,屋里只剩下我和李某乙了,李某乙对我说:你要给我好了,我不理你。李某乙不由分说摸我的胸部,我不愿意,李某乙便按住我把我衣服脱了,李某乙强行和我发生性关系,李某乙出去了,王XX、路XX等人也进来强行和我发生性关系,期间,轮到骡子里,骡子说:你喊两声,让他们几个人以为我和你发生了性关系。骡子没有和我发生性关系,走时,李某乙说:“你走啥走,停一会儿,我还过来哩。”王XX捞住我的胳膊不让走,骡子说:“能把人玩死。”我们先到李某乙家,后来,骡子把我送到无梁某中。发生性关系我都不愿意,期间,他们人多,我想跑也跑不脱。开始时,骡子说找我时,他很捞我,骡子说:我捞你哩,还是你自愿哩。我没法便和他一路某了学校门口。我怕别人知道老丢人,就没报案,我下身可疼,也没到医院看过。出事之后,我感觉无法在无梁某中上学了,在2008年9月1日转到夏都一中上学,我怕在无梁某中,他们还欺负我。……我和骡子、路XX、王XX谁也不熟悉,也没有和他们谈过恋爱。反抗也没用,他们人多。其余几次陈某与以上陈某内容相同。

2、被告人安某某供述:我和崔某某商量了一下说是追上她带出去玩玩儿(指发生性关系),我们追上了两个女孩儿,问了问谁是李XX,那个女孩说她是,我说:路XX找你哩。她说:找我弄啥哩。我说:你过去问他吧。我和崔某某把另一女孩送回家,就和李XX去李某乙家了,到李某乙家时只有李某乙自己在家(他腿不得劲),我们三个在屋里商量说是准备在李某乙家一个人怼(指发生性关系)一盘。李某乙说在俺家不中,俺家人光听见。后来我们说去后山怼去,我们骗李XX说送你回家去,就带着她刚出门就碰见王XX、胡某某、路XX,他们说:呀咳,您弄啥哩呀,还带了一个这一号(指李XX)。俺说是学生孩儿,准备带到后山怼哩,他们就和我们几个一起去了后山石头坑,崔某某说:你把衣服脱了吧,李XX不愿意。后来王XX说:走吧,去俺老娘家吧,没有人在家。我们就一起去了王XX他老娘家,我们6个人把李XX拉到屋里,李XX把我喊出去说:你们几个今天别理我,我老吓慌。我说:我不理你,他们几个我管不住。之后,我让李XX脱衣服,她不脱,我还用书打了她的脸,李某乙先进去,第二个是路XX进去了,第三个是我进去了,第四个是王XX,第五个是崔某某,第六个是胡某某,我进去只和她说了说话,没有弄她。后来我和李某乙、李XX去了李某乙家,我们睡到5点,我把李XX送到了学校门口,我就走了。我和崔某某是在彭化公路某南去井李某的路某截住李XX的。我们先骗她说路XX找她哩先到李某乙家,又骗她说送她回家,去了后山,最后去了王XX的姥娘家。(问李XX一路某什么状态)答:她一路某也没吭气,没说话,我感觉她可吓哩慌才不吭气的。到王XX他老娘家后,她很吓哩慌,她还给我们几个说,她8点之前得回家哩。我们骗她说一会儿送她回家。我没有弄她,好像崔某某也没有弄她,李某乙弄的次数多,她说除了我,他们几个都和她发生了性关系。我们肯定她不敢说出去,因为这种事她怕说出去老丢人。

后又去王XX的老娘家。李某乙和那个妮发生完性关系后,我们五个都进屋,李某乙对那个妮说净自己弟兄,你看着办,跟狼样。那个妮没吭声。…最后胡某星进屋了,没停多长时间,我们五个进屋了,我看见胡某星正在那个妮身上爬着,正发生性关系,李某乙让他起来了。走时王XX光着身子拉着那个妮不让走,我说“你们能把人玩死。”……(你一开始想和那个妮发生性关系,为啥最后没有)因为到大木厂后,在王XX的老娘家,那个妮说“你甭理我,我今天老吓慌。”其余几次供述与以上供述内容基本一致。

3、被告人李某乙供述:2008年春天的一天晚上大概八、九点时,我正在家上网,崔某某和安某某去我家叫我说:浩,浩,领了俩妮。我问谁呀安某某说是李XX。我以前见过她,长的很漂亮。我就出来了,李XX和另一个女孩(我不认识)在我家大门口站着,我到大门口我故意说:谁是李XX来叫我瞅瞅。李XX说:你不是矫矫(我妹子)他哥。我说:你认识我李XX说:听说过。我们在我家没出来之前崔某某和安某某说在我家我们三个人每人兑李XX一盘(指发生性关系),我当时不愿意,我家人在家,我怕他们知道,我们出来一块刚走不远碰到了王XX和胡某某,我忘说了,崔某某和安某某去找我时,路XX也在我家,我们是一块出来的,碰见王XX和胡某某后,谁说了一句:走,一块玩去。我们就一块走。和李XX一块的那个女孩说要走,我们就把她送走了,当时胡某某和王XX问去哪儿哩。我们说准备带到后山兑哩,我们把她带到后山石头坑,谁也没兑,王XX说去他老娘家,他老娘家有地方。我们就一块去了他老娘家(无梁某大木厂村),我们几个把李XX拉到屋里,我过去后威胁着让她把衣服脱了,我就把她强奸了,第二个是谁兑的,以后依次都是谁兑的,我记不清了,反正每个人都进去了,一直到第二天凌晨4点多,安某某把李XX送走了。其余几次供述与以上供述基本一致。

4、被告人路XX供述:第一次是08年春天的一天,那个晚上,我和王XX、胡某星骑着王XX的摩托走到无梁某往井李某路某……安某某说把那个妮送回家,骗那个妮去后山,然后再和她弄事。当时没说明,但我知道想和他弄事。我把另外一个妮送到井李某路某。去后山找到他们,商量去王XX的老娘家,他老娘自己在家,在屋里呦喝王XX了几句就没吭气了。我们去了西边大屋里,李某乙让安某某、王XX留下,让我和胡某星、崔某某我们三个人出去,意思是他和那个妮弄事不让我们在那儿,我们去转了半天回来,李某乙还没弄。李某乙让我们都出去,他自己和那个妮在屋里,我们看不见但听见床响。第二个我进去,当时李XX穿着秋衣,下身脱到大腿处,没穿内裤,盖住被子哩,我过去让她躺那儿,把上衣脱了,裤子脱到膝盖处,爬到她身上,我用手拿着我的“鸭娃儿”往她的双腿中间戳,好几下才进去,我上下晃了二三分钟,外面他们几个在呦喝“快点吧,快点吧。”我也弄不成了,就拔出来了。我刚站起来,他们几个就进屋笑我,后来是安某某,我们看见他们盖着被子一动一动的。第四个是王XX,第五个是胡某星,崔某某进去了不敢弄。后来我们睡,李某乙和李XX在床那边弄事,一直弄到第二天凌晨三、四点,到5点,那妮说走哩,李某乙、安某某、他仨走了。李XX有十五六岁,当时在无梁某中上初一。当时李XX知道你们几个要对她干什么吗答:她好像知道了。(你们几个是咋商量的。)答:安某某先去截住李XX,想找地方弄事儿,后来王XX说去他老娘家,我们都同意了。“李XX被你们带的过程中有什么状态,什么反应答:她一直在安某某的摩托上坐,到王XX他老娘家时,她不敢吭气,吓得说话都很结巴,我们人多,她也不敢说话。我记得安某某用书打过那个李XX的脸,李XX被我们带走一直不吭声。我们几个和李XX都没有谈过恋爱或处过男女朋友。其余几次供述与以上供述基本一致。

5、被告人崔某某供述:2008年春天的一天晚上,我和安某某两个人骗无梁某李某一个妮先到无梁某中门口,后来又到无梁某辛庄的李某乙家,后来又到后山,最后到大木厂村。我们骗她是为了强奸她。……我听小畅说:在半山腰时,安某某叫那个妮脱衣服,那个妮不脱。后来,我们商量着,到无梁某木厂去,安某某骑着摩托车带着那个妮、李某乙先到大木厂村去了。大木厂村的一个低孩骑着摩托车带着另一个大木厂村的孩,后来,大木厂村的低个孩又过来接着我和小畅到大木厂村的一户人家。……到屋里后,我看见李某乙上身光着半躺半坐在床上,那个妮在床边坐着,我、李某乙、大木厂村的两个孩、小畅、安某某我们六个人商量着轮流和那个妮发生性关系。当时,那个妮自己一个人在屋里,李某乙第一个进屋了,停了一段时间,李某乙出来屋叫我进去玩,我没进去,我叫别的人先玩,安某某、小畅、大木厂村的两个孩先后和那个妮发生了性关系。我们七个人进屋睡了,我、小畅、大木厂村的高个孩睡一个头,李某乙、安某某、大木厂村的低个孩、那个妮睡另一个头,当时,李某乙又和那个妮发生了性关系。没停多长时间,那个妮和安某某、李某乙三个人先走了。走时,大木厂村的低个孩还捞住那个妮不让走。我一直在院里坐。从一开始我和安某某骗那个妮到后来把这个妮带到大木厂村,这个妮不愿意。其余几次供述与以上供述基本一致。

6、被告人王XX供述:2008年春天的一天晚上,我和路XX、胡某某三个人从郭某回来,路某无梁某庄碰见“骡子”、李某乙、另外一个我不认识的孩,还有两个小妮,骡子喊着我们三个人说玩去。一会儿,我见骡子带着一个妮,另外一个人骑着摩托车带着另外一个妮(具体谁带的,我记不清了)。骡子带着那个妮朝后山(无梁某中学校后面的山)方向去,另外一个妮被送到另外一个方向去了,一会儿,带着另外一个妮的孩回来后,在去后山路某碰见我、胡某某、李某乙等人,这个孩骑着车找骡子去了。一会儿,骡子和他带着的妮及那个孩一块和我们几个人会面,会面后,骡子说叫我找地方。说这话时,除了那个妮在稍远的地方,其他人都在跟前。骡子让我找地方意思是找地方强奸那个妮。最后在后山,那个妮知道要到别处去,这个妮说:今黑,你们甭理我。我们几个听了之后,也没有吭声。最后,我提出到俺老娘家去。我们七个人分两批到俺老娘家。我先把门喊开,俺老娘把门开开,我们七个人进西屋了。李某乙让我们出去了,李某乙和那个妮发生了性关系,李某乙从屋里出来,和我们五个人商量着谁先弄谁后弄。我、骡子、路XX、胡某某、我不认识的那个孩、李某乙我们六个人都进屋了,骡子让那个妮躺在床上,那个妮不躺,骡子掂起本朝那个妮脸上打了一下,那个妮便躺在床上,李某乙说:我不管。我们几个人出去了。路XX便和那个妮发生了性关系,我进去之后,我摸那个妮的身上,后来,我爬在那个妮的身上,我的生殖器接触了那个妮的阴道里,晃了几下,后来,其他几个人都进屋了,之后,骡子、胡某某、我不认识的那个孩都陆续进屋了,时间大约为凌晨三点多时,我们睡时又看见李某乙和那个妮发生了性关系,那个妮提出来走,李某乙、骡子、那个妮先走了,我们其余的人睡到天明,我们各自回家了。那个妮有十三、四岁。其余几次供述与以上供述基本一致。

7、禹州市公安某制作的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及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的赔偿协议书、领款条。

以上证据,经审庭质证和本院审查,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二)2008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某、安某某、陈某某、李XX预谋后骑摩托车去至禹州市竹林大酒店对面的花园内,对李XX及其男友黄某癸实施抢劫,在索要钱财未果后将二人手机拿走并对黄某癸进行殴打。后四人又预谋轮奸李XX,将李XX和黄某癸强行劫持到禹州市新一高附近,周某某先将李XX强行拉到西边园林无人处实施强奸,安某某、陈某某、李XX三人负责看管、殴打黄某癸,伙人并通知王XX来“玩”(强奸李XX)。王XX从无梁某来后,天已快亮,被告人安某某、李XX、陈某某、王XX害怕行迹暴露,没有对李XX实施强奸,遂将手机还给被害人并将其送回市区,伙人骑摩托车逃走。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XX陈某:去年七、八月份一天晚上,我与俺男朋友黄某癸在竹林大酒店对面路某绿化带亭子下坐着说话,有四个年轻孩也到亭子下,不论分说先拉住俺男朋友就打,打后就开始要钱,我男朋友身上没带钱,这几个人就把俺男朋友手中拿着的手机给夺走,然后又将手机摔在地下,其中一个孩又从地下拾起来,这几个孩又拽住俺男朋友到我面前威胁我和俺朋友让我俩跟他们走。如果不跟他们走,就将俺男朋友先推到护城河里摔死,我掏出手机想报警被他们其中一个把手机给抢走了,我和俺男朋友没有办法,只好被他们拽着坐到路某停放的两辆摩托车上,我俩分别被他们夹在摩托车中间,他们驾着摩托车一直把我和俺男朋友劫持到禹州市北关新一高北边路某小花园内,他们把我和俺男朋友从摩托车上拉下来,这几个人就开始打俺男朋友,有一个孩拉住我让我到里边说是给我讲两句话,我没想到刚向里边走了两步,他就用力拽住我把我拽进三角花园一边的树林地里,他威胁我说:快把衣服脱掉!我当时一直向他求饶,但这个孩硬是把我按倒在地下,先把我的裤子及裤头拽到脚脖处,压在我身上,先用手摸我乳房,又摸了我下身,最后他把我强奸了。这个孩把我拽到树林里大概有一个小时左右。那孩欺负我后,他还是不让我穿衣服,我在里边哭,后来听到有人进树林地,欺负我那孩还骂了两句,具体咋骂我记不清了,那孩在树林地里又把我压在地上,干完事后,才起来,我裤子提起后,哭着从树林地出来。那几个孩还拉着俺男朋友在骂着说俺男朋友是个“窝囊废”,并骂着俺男朋友让其离开,叫我留下,期间,并打电话,又去了一个孩,也骑着摩托车,这个孩个子比较低,后来这孩没有欺负我。其他人一直在三角花园里边威胁并打俺男朋友。当时相距不远,他们威胁并打俺男朋友我都能听到,我在树林地哭,应该他们也听到喽。他们还问了我的名字并威胁我不准报警,我答应了他们。他们把我送到竹林大酒店附近时我向他们要手机,欺负我的那个孩把手机给了我。

2、被害人黄某癸陈某与李XX陈某一致。先问我们要钱,其中一个眼上带疤的孩问我要钱,我没钱,他们把我们的手机抢走了。且称:我和那几个孩在那说话,中间,其中那个光头的孩儿和俺女朋友我一直没有看见,我还听见俺女朋友在那边树林里哭,我也不知道干啥,想着肯定是在非礼俺女友。……然后,俺女朋友跑到我身边,坐那儿哭起来了,那个光头随后也过去了,后来他们又商量了一会儿就说把我们送走,走的时候,我才发现他们又多了一个孩,不知啥时候又过来了一个孩儿。我的手机是他们临走时给我了。

3、被告人安某某供述:……那天晚上8点左右,我和周某某、李XX、陈某某、赵某壬我们5个人骑了两辆摩托车进城去,我们几个人在路某商量进城劫点钱花花,上网玩去。到城里北关转了一圈没发现合适目标,后在竹林大酒店附近碰见了一男一女,当时正在路某坐着说话,我们几个在一边商量着过去抢他俩去。商量好后,把摩托车停在竹林大酒店对面,陈某某和李XX先过去,我们一瞅到跟前了,我们也过去了,李XX问那男的要烟,他说没有,我们几个都拳打脚踢打他,他就把烟拿出来了,那女的还拦住不让打,我们问他有钱没有,他说没钱,男男说你把手机给我,那男的掏出来给了男男,他一直拿着。我们又把他俩拉到摩托车上,说是找个地方,就正北走了,半路某他们问去哪儿哩,我们说没事转着玩哩,我们转到新一高北边路某有个小公园,里面净是草、树,我们几个就进去了,周某某把那个女孩拉到了西边树林地里(距离我们有百十米),我们也看不见他,但知道周某某是和那个女孩发生性关系了。我们还商量着等周某某弄完之后我们也过去弄弄。但是等了几个钟头也没见他过来,我们几个拉住那个男的说让他过去看看,过去之后,周某某刚穿上衣服,那女的光着身子在站着,看见我们过去,吓得站在树后挡着,周某某还吵我们:你们几个过来干啥,妈那X,您把那孩拉过来弄啥哩,您大那蛋,走吧。一会儿,周某某他俩就过来了,那女的就哭开了,让我们给她送回去,我们一看天快亮了,也弄不成了,就准备走,周某某说把手机给他吧,男男把手机又给了那个男的,我们把他俩送到竹林大酒店门口,我们就走了。

2009年4月21日供述:2008年夏天,我和李XX、周某锋、陈某某骑两辆摩托去城里,到城里后,我们商量着准备抢劫一男一女,抢点钱花花,我们转到竹林大酒店对面,发现对面游园里有一男一女在说话,我们四个人商量着,周某某让我和李XX先过去,……这两个人说在竹林酒店干活的,李XX让那个男的把手机拿过来,那个男的把放在烟盒上的两个手机给了李XX,周某某把那个女的喊到离我们三个远的地方,我过去看咋回事,我到跟前一看,周某某在摸那个女的上身,我过去到说话的地方,周某某把陈某某喊过去,又停了十来分钟,陈某某、周某某、那个妮一块过来了。周某某骑着摩托带着陈某某、李XX骑摩托带着那一男一女,我坐在最后面,我们去到新一高北边的一个小花园里,我们几个把男的从摩托车上拉下来,便开始打那个男的,我们几个人脚踢拳打了一会儿。周某某把我们三个人喊到一边,周某某说“轮着玩。”我们都同意了。“轮着玩”就是轮着和那个女的发生性关系,强奸那个女的。周某某把那个妮喊到一边,我和李XX、陈某某三个人看住那个男的,陈某某说“你俩看着他。”陈某某过去了,一会又出来了,我们三个说那个男的知道不知道在那干啥,那个男的说知道,我们俩问他敢不敢去救你女朋友,这个孩说不敢。我和李XX跺他,说他窝囊废,没弹子。后来我和李XX领着那个男的来到周某某呆的地方,我看见那个女的光着身,那个女的衣服在下面,周某某骂着让我们把这个男的弄走。那个女的光着身子躲一边去了。陈某某、周某某、那个女的出来了,那个女的哭着,王XX打电话让接他,李XX骑着摩托接王XX去了,停了一会儿,王XX和李XX他俩过来了,周某某骑着王XX的摩托带着那个女的,我们几个骑摩托带着那个男的,周某某先走,到竹林,那一男一女下车了。抢的手机又还给了那一男一女,周某某让还的。周某某让带走那一男一女时,我知道周某某肯定想找地方强奸那女的,因为后来天已经明了,我和李XX、陈某某就没弄成。光周某某强奸了那女的。

4、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同安某某供述一致……,不知谁提议没钱了,抢一男一女晚上不回去,弄些钱花花,在竹林大酒店对面,花园里坐着一男一女,抢了手机后,我看那个女的长的还可以,我就想占占他的便宜,我就说“兑走吧。”他们几个同意,才开始那一男一女不愿意走,于是我就吓那一男一女,他们不敢反抗,就跟着走了。把他们带到新一高北边的花园那儿,我把这个女的强奸了。我过去看到安某某拿了两部手机,还用其中一部砸那个男的。送他们走之前,把手机又还给他们了。我们的目的是抢钱,他们没钱,就打了他们一顿,后来我又看上那个小妮,所以把她强奸了,我压根就没想要他们的手机。

5、被告人李XX供述:我和周某某、安某某、陈某某先商量准备抢劫,后在竹林大酒店对面花园内对一男一女实施抢劫后,周某某提议把那个女的拉走玩玩(强奸):后伙人将二被害人带到新一高北边路某小花园内,周某某将其中女被害人强奸了。……中间周某某把女孩拉走说了一会儿话,又过来给我们几个商量说:咱们一会儿把这一男一女拉走,找个没人的地方一起玩(指强奸的意思)那个女孩儿。我们几个听后都同意了,就带着这对男女走了,……周某某领着那女的上小花园北边和女的弄(指发生性关系)去了,中间我和陈某某俺俩过去了,我看见周某某在女孩身上趴。我出去之后骑摩托车去接王XX去了,我从花园出来正北没走多远,碰见王XX自己也骑了一辆踏板摩托车,我领着他又去了花园,看见那个女孩坐在那地上在哭,他们几个也准备走。到花园后,因为怕那男孩跑了或报案,或者怕他过去不让周某某和那个女的弄,所以我们就看住那个男的不让他走。因为想抢钱,他们没钱,没抢来钱,看见有小妮,才想着去玩小妮去。王XX给周某某打电话,周某某也让他来玩这个妮哩,王XX来后,我见那个妮头发乱着,哭着,天也亮了,我们把那个妮送走了,手机还给他了。我们进城走到北关桥时,周某某提议抢钱谁不给钱就打。转到竹林对面见一男一女问他们要钱,他俩没钱,我们就把那两个男的打了一顿,又把手机拿了。后来把女的带到新一高对面的三角花园里,周某某把女的强奸了,拿他们的手机是怕他们报警,后来那女的被周某某强奸了,就把手机还给他们了。

6、被告人王XX供述:2008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无梁某王某那个孬等人到我家找我玩,那晚上我喝晕了,没有跟着去,到凌晨四点时,那个叫孬的人给我打电话叫我进城去,说“有妮玩”我骑着摩托车进城了,在禹州市新一高对面花园里,我见那个孬、李XX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孩四个人,还有一个女的,我们把这个妮送到市区一个地方。

7、被告人陈某某供述:我们商量着找一男一女下手,有钱喽抢点钱,没钱喽把男的打一顿,把女的强奸喽。我们在竹林看到一男一女,先要钱,没钱,不知道谁说他俩还有两部手机,我们过去,周某某说“把她带走吧”。意思是把女的带走强奸了。周某某又对安某某和李XX说“带走。”……因为天快明了,恐怕出事儿,我们又把他们送走了。在新一高花园那儿时,我见女的拿了两部手机,后来我就不注意了。周某某过来偷偷跟我们几个说把他俩拉走玩玩(指强奸)那个女的,走的时候跟我们几个说“轮着玩”……我过去看见周某某在那个女的身上爬。中途王XX也来了,周某某他俩打电话,周某某跟他说也让他来玩这个妮哩,王XX来后,因亚兵和那个妮都穿好衣服了。问:你们为什么没强奸那个女的答:因天快明了,怕被人发现。

9、禹州市公安某制作的指认现场照片。

以上证据,经审庭质证和本院审查,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三)2008年7月24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安某某、李XX、冯某某等人在禹州市无梁某胡某村老桥附近,将骑车回家的乔XX强行拦下,并用石头等物,无故对乔XX进行殴打,将其打翻在路某沟里,乔XX从沟中爬出来后,伙人又拳打脚踢,致使乔XX全身多处受伤。经禹州市公安某刑事技术鉴定乔XX面部、背部、左肩部皮下出血,其伤情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乔XX(又名乔某博)陈某:今天下午5点多的时候,我和我同学曹珊去我同学家玩,准备回家,我和曹珊一人骑个摩托车,她在前边走,我在后边,我们走到胡某村X路某个桥附近,从我后边有五个人骑着两辆摩托车拦住我,把我拦住后,那5个人就围着我,安某某(桐树张村人)先上去跺我一脚,那5个人就开始打我,把我打倒地上。

2、被害人曹XX与乔XX陈某一致。

3、被告人安某某供述:2008年夏天的一天,我和周某某、冯某某、李XX、王某志我们5个人从周某某家出来,准备去月湾水库洗澡,走到胡某村X路某一个小桥附近时,我看见乔XX正从胡某出来,我说:这不是乔XX。男男一瞅说:就是。我们骑了两辆摩托车追上他,他和一个女孩一起,我们让乔XX停下,我也忘了谁和他说话了,我下车就朝他身上跺了一脚,他们几个都上去开始打他,拳打脚踢的,我拿了一块石头朝他背上砸了几下,后来周某某把他跺到了沟里,他从沟里上来我们又跺他了几脚,我们5个都动手打他了。也不因为啥,因为看他不顺眼,就打他了一顿。

4、被告人周某某供述:2008年夏天,我和安某某冯某某、王某志、李XX五个人骑一辆摩托车去月湾水库洗澡,我和王某志、冯某某骑一辆摩托车,安某某和李XX骑一辆摩托车,我们走到胡某村老桥偏南处时,我们五个人截住了一辆摩托车,安某某先下来朝摩托车上的乔XX跺了一脚,随后我们一齐上前对乔XX拳打脚踢,后来我一脚把乔XX跺到沟里,我们就走了。我记得安某某还捡了一根皮带朝乔XX打了几下。我们与乔XX没啥过节,因为碰见了,看乔XX不顺眼,寻求一种刺激。

5、被告人李XX供述:2008年夏天的一天中午,我和安某某、周某某、冯某某、王某志我们5个人骑两辆摩托车准备去月湾水库洗澡,走到胡某村的老桥附近碰见了一个孩儿,我和安某某超那个孩时,安某某说乔XX,我扭头看了一下,说“就是他”,我们五个就截住乔XX,对他拳打脚踢,后来周某某把乔XX跺到了旁边的沟里,我们就骑摩托跑了。我们几个都动手了,我们不为什么,就是因为碰上了。我们五个人都与乔XX无任何过节,就是看他不顺眼才打他的。

6、被告人冯某某供述:2008年夏天的一天,我和安某某、周某某、李XX、王某志我们5个人准备去月湾水库洗澡,走到胡某村的老桥附近碰见了一个孩儿,李XX和安某某看见了那个孩儿,他还和一个女的一路,一人骑一辆摩托车,李XX说:打他。安某某也说打他,我们就上去拦住那孩儿,我们5个人都动手打他了,中间安某某还拿了个皮子也不知啥往他脸上打,周某某把那孩跺到沟里了,我们就去洗澡去了。

7、禹州市公安某刑事技术鉴定书,证明:乔XX伤情为构成轻微伤。

以上证据,经审庭质证和本院审查,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四)2008年夏天,被告人周某某、李XX、王XX伙同胡某星(另案处理)预谋后,将无梁某郭某村的曹XX和另一女孩骗至无梁某井李某李XX家中,四人欲对曹XX和另一女孩实施强奸,因曹XX反抗并用玻璃将自己的胳膊划伤,四人见曹XX受伤停止实施强奸。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李XX、王XX在庭审中均无异议,有被害人曹XX的陈某,证人安某某的揭发材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五)2008年农历10月份的一天晚上十二时左右,被告人冯某某、赵某壬伙同苏金涛(另案处理)预谋后,去到无梁某郭某村张某某家,赵某壬和苏金涛在外望风,冯某某以被害人张某某的孙子小黑的名义将门骗开之后进入屋内,用胳膊勒住张某某的脖子将其勒晕后实施抢劫,劫得现金200余元、香烟1条。三人逃走后将钱物挥霍。事后被告人赵某壬之父赵某义得知此事后主动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1500元。苏金涛之父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1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赵某壬在庭审中均无异议,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某,证人张XX等四人的证言,禹州市公安某制作的现场勘查照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揭发材料,立功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安某某、李某乙、路XX、李XX、陈某某、王XX、崔某某采用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奸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某、安某某、陈某某、李XX、冯某某、赵某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中冯某某、陈某某入户抢劫,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某、安某某、冯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李XX在寻衅滋事犯罪时未满十六周某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周某某在抢劫犯罪属中止及在寻衅滋事犯罪并非随意殴打他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安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安某某在轮奸、强奸犯罪中是从犯及寻衅滋事犯罪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关于被告人安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某具有自首、揭发他人,协助公安某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及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乙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乙犯罪时未满十八周某,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关于王XX在新一高对面树林处无实施强奸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XX犯罪时未满十六周某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XX的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XX犯罪时未满十六周某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在抢劫犯罪中为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关于在强奸犯罪中为从犯及犯罪时未满十八周某,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路XX的法定代理人及辩护关于被告人路XX犯罪时未满十六周某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安某某、李某乙、陈某某、崔某某、赵某壬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某,被告人李XX、路XX、王XX犯罪时均未满十六周某,分别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安某某、陈某某、李XX在抢劫过程中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劫得财物,属抢劫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分别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李XX、王XX在强奸曹XX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属犯罪中止,应当分别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安某某、李某乙、冯某某、李XX、王XX分别在强奸、抢劫、寻衅滋事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分别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崔某某、路XX、陈某某、赵某壬在强奸、抢劫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当分别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安某某在实施轮奸犯罪中,无实施轮奸行为,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到案后主动供述公安某关尚未掌握的轮奸、强奸、抢劫的罪行,属自首,并协助公安某关抓获同案犯,还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在实施轮奸犯罪中,无实施轮奸行为,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主动供述公安某关尚未掌握的入户抢劫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XX在2008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在新一高强奸犯罪中,为犯罪作准备,但由于王XX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强奸犯罪的实行行为,属犯罪预备,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安某某、李某乙、王XX、崔某某、路XX家属均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征得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安某某、冯某某、李XX、陈某某均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综合全案情况,根据各被告人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政策,应给予相应的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五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规定》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3日起至2023年4月2日止。)

二、被告人冯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3日起至2022年4月2日止。)

三、被告人安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3日起至2020年4月2日止。)

四、被告人王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8日起至2020年7月27日止。)

五、被告人李某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3日起至2019年4月2日止。)

六、被告人路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3日起至2018年4月2日止。)

七、被告人崔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6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

八、被告人赵某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止。)

九、被告人李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3日起至2016年10月2日止。)

十、被告人陈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3日起至2014年10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苏建国

审判员:严平稳

人民陪审员:苗颖

二ΟΟ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刘成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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