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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诉与被告廖××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男,(个人信息略,见文书正本)。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女,(个人信息略,见文书正本)。

原告杨×诉与被告廖××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某某、被告廖××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经朋友介绍相识,1998年10月2日由双方父母主持举办婚礼,1999年9月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生育了两子一女。几年前,被告信仰天主耶稣后,打破了原来的平静生活。其工作之余,只顾进行宗教活动,对原告不闻不问,更有甚者,经常带上子女进入宗教场所,对子女灌输有神论思想,严重影响了子女日后的正常发展,还强求子女按照其信仰的教义进行生活,搞得原告苦不堪言。被告的行为导致双方感情由产生裂痕发展到破裂,现已到了不同居生活的程度,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两个儿子由原告抚养,女儿由被告抚养。

被告廖××辩称,被告有信仰自由。被告认真工作,关心家庭,教育子女从善、真诚、博爱,并未教子女迷信。原告说被告信仰基督耶稣破坏原有生活,没有事实根据,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1998年农历12月生育长子杨××后,双方于1999年10月6日在珊罗某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为:桂陆珊婚字第(1999)X号。1999年农历12月生育次子杨××,2003年6月生育女儿杨××。2004年,被告开始信仰基督耶稣,2006年,原告就被告的信仰问题产生不同意见,夫妻之间出现矛盾,由于互不谅解,双方往来和沟通减少。2010年3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到结婚,双方有较长时间进行了解,双方的婚姻基础是牢固的。被告信仰基督耶稣后,由于双方对此意见不一、缺少沟通,导致原告对被告的行为产生反感,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夫妻关系尚能维持。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尊重,只要双方多从家庭和子女健康成长着想,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应考虑对家庭是否带来影响。在生活中,双方应多沟通、多谅解,妥善处理夫妻之间、夫妻与子女及家庭之间所产生的矛盾,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杨×与被告廖××离婚。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受理费户名: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0-x,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缴、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黄某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曾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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