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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林某甲与林某乙工程欠款纠纷案

时间:2007-03-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三亚民一终字第33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三亚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某,男,40岁,汉族,广东省吴川县人,现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甲,男,33岁,汉族,系海南三亚锦宏度假酒店董事长,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乙,男,51岁,汉族,广西省平南县人,现住(略)。

案由:工程欠款纠纷一案。

上诉人梁某某、林某甲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6)城民一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被上诉人林某乙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梁某某向林某乙支付工程款9898元,林某甲向林某乙支付工程款3000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049元,由林某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49元,由梁某某、林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晓明

审判员曾人孝

审判员何冰

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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