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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7-02-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三亚民一终字第17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三亚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某,男,38岁,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发武,三亚市凤凰法律事务所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男38岁,汉族,福建省连江县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住(略)。

上诉人林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6)城民一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该判决第二项,改判高某某赔偿租金损失1万元;2、高某某已支付的装修款不予退还;3、一、二审诉讼费由高某某承担。

2006年8月2日,高某某与林某某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林某某将其所有的位于(略)出租给高某某经营网吧,租期60个月,自2006年9月5日起至2011年9月5日,每月租金1万元,每季度付一次租金三万元,在第一个月的5日至15日交纳;高某某向林某某支付1万元作为押金,合同期满后林某某全额退还给高某某。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具体的约定。合同签订后,高某某向林某某支付押金1万元,又支付2.5万元作为其前期装修的补偿。林某某收到高某某支付的押金1万元和装修补偿款2.5万元后向高某某出具了收款收据,并把租赁房屋的钥匙交给高某某。高某某对租赁房屋尚未使用就因无足够资金履行合同而于同年8月16日向林某某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并要求退还押金1万元和装修补偿款2.5万元,同时将租赁房屋的钥匙交给林某某。林某某认为高某某没有理由要求解除合同及退还装修款,双方因此产生纠纷。高某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及退还押金和装修款共3.5万元。诉讼中,林某某提出反诉,请求判令高某某支付一个月租金1万及支付违约金2.5万元,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因林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反诉按撤诉处理。一审判决:一、解除高某某与林某某于2006年8月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林某某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高某某押金1万元及装修补偿款2.5万元,共计3.5万元。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林某某负担。林某某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上诉人林某某与被上诉人高某某于2006年8月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不得再就该合同的履行提起其他诉讼;

二、上诉人林某某于2007年3月8日前,向被上诉人高某某一次性返还15000元;

三、一审反诉费1210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上诉人林某某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本诉)1410元,由被上诉人高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开平

审判员何冰

代理审判员吴雄文

二OO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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