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贾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曹某,男。

被告周某某,男。

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因换亲而结婚,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双方经常生气、吵架。被告经常无故外出,不尽家庭义务。2004年被告外出后,至今未归,不知下落。为此,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系换亲而建立,1987农历11月16日典礼同居。1996年8月3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周某,现已成年。婚前,原告无个人财产,被告个人财产有三间瓦房。婚后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现被告外出不知下落,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双方成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原告身份证,结婚证,正阳县X乡X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证人证言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本案原、被告的婚姻关系系换亲而建立,婚前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生气吵架。被告于2006年外出后至今未归,不知下落。现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表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离婚后被告个人财产归被告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

二、被告婚前个人财产三间瓦房归被告所有。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孟凡坤

审判员王海兵

人民陪审员张庆华

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贾某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